同一个法院的两个判例。
1、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为:“桦树茸”是否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长春凝远公司作为涉案食品经销者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首先,关于“桦树茸”是否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问题。第一、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规定,“桦树茸”不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不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也不在《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中,鉴于有权机关的回复没有明确禁止“桦树茸”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故无法得出“桦树茸”不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结论。第二、王金良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证明吉林省卫健委未将“桦树茸”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进行备案,但对涉案食品生产企业吉林医诺公司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予以了备案,王金良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涉案食品违反了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也不能证明涉案食品违反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仍然无法得出“桦树茸”不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结论,故本院对王金良二审中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纳。 2、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牛樟芝是否为普通食品原料。对此,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陈忍恒的告知书已经进行了清晰的表述。首先,该委现存档案,未查找到“牛樟芝(牛樟菇)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或新食品原料管理的通告和公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其次,牛樟芝作为我国台湾地区特有大型真菌,在大陆地区没有食用历史,不是该委批准的新食品原料。由此可见,牛樟芝不是普通食品原料,如开发其作为新食品原料须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并取得许可。目前牛樟芝不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的新食品原料,其不得作为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