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票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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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入原则是企业非常关心的问题,虽然3.4带入原则有明确规定,但看了一下论坛里面还是产生了很多争议,希望可以重新修改一下
3.4带入原则
3.4.1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a)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应在正常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配料带入的水平;
d)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比如冰淇淋里面是不允许添加山梨酸钾的,但是因为配料里面用到的果酱,而果酱当中含有山梨酸钾,这符不符合带入原则呢?
甲方研究3.4带入原则,说是可以的; 乙方研究3.4带入原则,说是不可以的;同样的法规居然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我们来分析一下原因:
1、”a)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这个食品配料是指哪个食品配料?是冰淇淋的食品配料还是指冰淇淋用到的果酱的食品配料?没有说清楚,甲方认为上面有写”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因此认为a)里面的食品配料指的就是果酱的食品配料,乙方认为这里的食品配料指的就是冰淇淋的食品配料;
2、”b)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如果说的是果酱的食品配料,只要是合规的果酱,当然不存在超标使用添加剂的问题,所以借此理解为此处的食品配料是冰淇淋的食品配料,先是a)允许添加,再有b)允许添加多少;比如A原料里面山梨酸钾的限量是2,A原料里面使用了50%的B配料,B配料山梨酸钾合法用量是5,那加了50%的B配料,导致A原料里面山梨酸钾达到了2.5,这样就不可以了;这句话前提条件是A原料里面允许添加山梨酸钾才行;
3、”c)应在正常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配料带入的水平",后面一句,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配料带入的水平,冰淇淋中山梨酸钾的含量应该是0,那配料果酱里面既然有山梨酸钾,就不可能为0,因此依据这点,果酱是不能使用了;
4、”d)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这句是对“b"的补充,意思是不但不允许超过最大使用量,而且还要明显低于正常需要的水平。
因此我认为如果A原料里面不允许添加的添加剂,即使配料里面带入的,也是不被允许的,3.4带入原则只是就A原料里允许添加某添加剂,配料里面含有该添加剂使用量的一种解释,这是我个人的理解,希望大家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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