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审流程第十五条 (评审标准)省专利奖评审标准:(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1.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2.专利技术新颖,创造性强,实用性高; 3.专利技术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的贡献较大,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作用; 4.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管理规范有效; 5.专利技术有效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有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外观设计专利 1.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2.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的设计要点; 3.表达良好的设计理念,具备产品质量安全可靠、人机性好、实用性强、绿色环保、引领未来健康生活方式或者有文化内涵等特征; 4.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管理规范有效; 5.对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发明人(设计人) 1.申报人有较强的科学精神和发明创造能力,在发明创造活动中做出了突出贡献; 2.申报人为其发明或设计专利的总体技术或设计方案做出了主要贡献; 3.其专利创新水平或设计理念高,对本领域技术进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国内外市场竞争力提升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4.其专利主要在浙江省境内实施,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指标及权重)省专利奖评价指标及权重:(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1.专利质量权重25%。着重考虑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和文本质量。 2.技术先进性权重25%。着重考虑技术的先进性、行业发展趋势、适用范围、配套技术依存度、可替代性及成熟度等因素。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权重35%。着重考虑专利的运用情况、保护措施、管理规范、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权重15%。着重考虑专利产生的社会效益、行业影响力及政策的适应性。 (二)外观设计专利 1.专利质量权重25%。着重考虑设计的创新性、工业适用性和文本质量。 2.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权重25%。着重考虑设计要点独特性、艺术性、象征性及功能性。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权重35%。着重考虑专利的运用情况、保护措施、管理规范、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权重15%。着重考虑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 (三)发明人(设计人) 1.创新设计能力权重15%。着重考虑申报人的科学精神和持续创新设计能力。 2.创新设计质量权重35%。着重考虑申报人的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3.创新设计管理权重25%。着重考虑申报人的专利运用情况、保护措施及管理规范; 4.创新设计效益权重25%。着重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省专利奖评审程序由形式审查、知识产权评议、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环节组成。(一)形式审查。评选办收到申报材料和推(自)荐意见后,对于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年度通知要求的,允许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二)知识产权评议。评选办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评议工作,评议主要对申报项目的有效性、稳定性、权属、专利价值及申报人信用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三)专家评审。1.行业评审。评选办组织成立专业专家评审组,依据本办法进行书面评审,产生拟获省专利优秀奖的名单,并依据评审结果提出省专利奖金奖、银奖和发明人奖的现场答辩候选名单,并报评选委确认。 2.综合评审。评选委组织成立综合专家评审组,依据本办法陈述答辩、集体评议,形成评审意见,产生拟获省专利奖项目名单及其奖励等级。 (四)网上公示。省局对拟获省专利奖项目名单,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评选办根据评审和公示情况,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八条 (结果公布)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省局在门户网站和“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正式公布省专利奖获奖名单。 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十九条 (证书和奖金)获得省专利奖的单位以及个人,由省局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荣誉奖励)省专利奖获奖单位择优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的评选,获奖情况记入信用档案。获得省专利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在其产品上标注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专利银奖、浙江省专利优秀奖字样及获奖年月。省专利奖获奖情况记入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档案,可以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二十一条 (奖励分配)省专利奖的奖励荣誉由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共享,获得省专利奖的单位可以对发明人(设计人)进行奖励。 第五章 特殊情形处理第二十二条 (纠纷情形)在省专利奖评选期间,推(自)荐省专利奖的专利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或者发生权属纠纷,被有关部门依法受理的,暂缓评审或获奖资格。上述情形结束后,如无效(含部分无效)宣告请求或者权属纠纷成立的,取消参评或获奖资格;如专利权有效或权属纠纷不成立的,继续评审或获奖。 推(自)荐人要求撤回推(自)荐的,评选办应当允许撤回。 第二十三条 (异议情形)在省专利奖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评选办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异议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据材料,评选办对异议人身份信息保密。评选办受理异议后,及时通知推(自)荐人,并告知相关专利权人或发明人(设计人)。推(自)荐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交异议调查核实报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调查核实报告的,评选办终止该项目评审或获奖。 评选办依据异议调查核实报告给出处理建议,并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人、申报人和推(自)荐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纪律要求)省专利奖评审专家、工作人员、推(自)荐人、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应当严格遵守评选标准和纪律,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二十五条 (回避原则)省专利奖评选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与项目参评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以弄虚作假或者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牟取省专利奖的,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资格;已获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且五年内不得参加省专利奖评选。推(自)荐人及其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故意协助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实施上述不当行为的,由省局取消推(自)荐资格,相关不当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解释权限)本办法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施行与废止)本办法自2022年 X月X 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专利奖评选办法》(浙科发〔2016〕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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