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和为贵 于 2022-7-28 10:30 编辑
意见反应 尊敬的陕西省卫健康委员会: 贵委制定的《佛坪山茱萸》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了初审,现向全省范围公开征求意见。意见人认为该标准违法,请求撤销。
事实和理由: 一、山茱萸收载入《中国药典》,是中药材 山茱萸 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 29页
二、载入《中国药典》的药材不能作为29条地方标准食品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2、《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第五条 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物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条 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质。 第五条 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物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传统上作为食品食用的习惯; (二)已经列入《中国药典》; 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http://law.foodmate.net/show-196486.html (二)地方标准涵盖范围。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以上可知,山茱萸属于38条的“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只能由国家卫健委会同国家市场总局制定和公布,陕西省卫健委并无职权。
三、山茱萸作为普通食品目前也仅试点并未结束 1、“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告〔2022〕15号 关于陕西省食药物质试点生产企业及产品”2022年7月6日贵委才发布试点公告。 可贵委相隔19天于7月25日就发布“贵委制定的《佛坪山茱萸》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了初审,现向全省范围公开征求意见”,如该地方标准和“〔2022〕15号公告”有关则试点并未结束该地方标准无效,如和“〔2022〕15号公告”无关按上述“第二条”贵委无职权。
2、《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局(厅、委)根据辖区实际,提出具体的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应当包括拟开展试点的食药物质种类、风险监测计划和配套监管措施等,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定。 根据各地试点实施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论证将上述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的可行性。 试点方案为: 1、该食药物质的传统生产工艺或饮食习惯等相关资料; 2、该食药物质在你单位的种植情况(包括种植周期、种植年限、种植面积等); 3.该食药物质使用的物质成分分析资料; 4.该食药物质的食用限量的研究资料; 5.该食药物质作为原料开展的化学污染及有害因素监测资料(如:有害金属元素、农药残留等)” 可见,是“根据试点情况”,试点结束后可能有不好的情况则试点结束,不属食药物质;如果好的情况则才“研究论证”(请注意!试点结束后才研究论证,并未试点结束后就食品安全或已经是食品原料),纳入、、、可能性(请注意!纳入的可能性,也就是才可能纳入,也非必然)。 所以试点仅是试点,不是食品原料批准公告,该试点通知对是否是食品原料而言毫无法律效力。 此致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意见人:食品论坛网友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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