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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详解

本主题由 质量人 于 2008-7-11 20:59 设置高亮
公司制定的标志管理规定是不是必须在这个框架之下?
恭喜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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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8 恭喜发财 的帖子

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是都必须遵守的.企业的各种管理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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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好东西,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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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好好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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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得比较全面.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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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最困扰我的救是第七条的规定,只说明"标注产地",地址之类的东西是否还需标注,只标注比如说"济南"?   
我觉得有点跟第八条有点矛盾。第八条要求只标注“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和“委托企业”名称地址;第七条则需标明产地?产地企业如果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那如何标注。
是否可以和进口产品似的标注“原产地:济南(不需标注企业名称、地址)。制造商:XXXXXXXXX(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即委托企业)”。
还请各位多多讨论。

[ 本帖最后由 langtao008 于 2007-9-10 11: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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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3 langtao008 的帖子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强调的是:食品产地的行政区划说明。意思是不能说***县***公司或***区***公司,这样可能很多人不知道***县在哪?如果标***市***县***公司则更容易知道公司的具体地方在哪。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强调的是: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有法人资格)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当然必须是详细的地址(通讯地址)!

这两条并是矛盾。只是对地址标注要求方面从不同的方面进行了描述。
以上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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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量人 粮票 +6 欢迎参与技术讨论 2008-7-1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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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方才 于 2007-9-10 11:54 发表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强调的是:食品产地的行政区划说明。意思是不能说***县***公司或***区***公司,这样可能很多人不知道***县 ...
首先感谢版主回复。
第七条经版主解释,我理解了。但是如果将第七条和第八条结合来看,可否这样理解。
1、代加工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
2、按照第七条,应标注;按照第八条,好像不需要标注。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是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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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已说清楚了。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可只标注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名称、地址;也可在此基础上再标上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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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产地——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是否必须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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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7 langtao008 的帖子

46楼已说了,可以两者同时标,也可以只标有法人资格的地址(没法人资格的就不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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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angtao008 于 2007-9-10 11:10 发表
现在最困扰我的救是第七条的规定,只说明"标注产地",地址之类的东西是否还需标注,只标注比如说"济南"?   
我觉得有点跟第八条有点矛盾。第八条要求只标注“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和“委托企业”名称地址 ...
个人认为第七条与第八条不存在矛盾,而且也无须结合起来看。
因为第七条规定得非常明确:“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这就是说,不管你属于第八条中的何种情形,产地是必须按规定标注的。
如果像你说的情况,那就应该按第七条标注为:”产地:山东济南“,再按第八条标注:”北京XXX有限公司“+”北京XXX有限公司的地址“(假设北京XXX有限公司是“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或“委托企业”),这样标注并不矛盾,只是说明该产品是北京XXX有限公司在济南的分公司生产的或委托济南某公司生产的。
以上是个人意见。不知对否?

不过个人认为第十四条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应该强制规定为标注被委托加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原因是该产品本身就是被委托企业生产的,被委托企业有无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与产品本身息息相关!!——无证就不得生产!!而委托企业有无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与该产品本身并无直接关系。
大家以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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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量人 粮票 +10 欢迎参与技术讨论 2008-7-11 20:28
追求食品安全是一条永远没有终点的不归路!!同道者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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