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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食品安全大家谈——质检总局公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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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
(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人命关天的大事,对一个企业来说,这三万两万的也忒少了点吧?
乱世当用重典。
人民健康当不得儿戏。
食品市场尚未规范,业内同仁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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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四十条

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刑事责任最好出个细则,详细界定一下,否则就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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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实男孩 粮票 +10 欢迎参与技术讨论 2007-9-11 13:49
食品市场尚未规范,业内同仁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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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开始重视是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
     食品的安全性问题怎样才能被认定,怎样认定?难道要出现任命关天的大事故才重视吗?
     安全危害性分析与监测是非常关键的.
     危害安全的食品有了召回制度是好事,怎样才能保证有危害性的食品被召回是关键所在,安全危害性分析与监测必须落到实处,才能保证危害安全的食品被召回,才能使责任人受到处罚.
珍惜食品资源  关爱生命健康
--欢迎光临肉制品加工者驿站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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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政策vs对策
就是一个搏弈。。。。。。。
生活真TMD好玩,因为生活老TMD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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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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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终于有了食品召回制度了,但就其本身而言,什么都有可能发生,现在我认为完全取决于企业本身的自检自控能力,不知道我的建议对还是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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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一个政策,是为了规范一些现象,也是为了和国际接轨,不可能等万事俱备了才出台。

东风不予周郎便,那是天意,但东吴不做好准备,东风来了也只能白白瞪眼。

在食品安全问题内忧外患的条件下,出台一些与国际接轨的政策法规,是理所当然的,但如何克服困难,创造环境,将这些政策法规执行下去,成为造福人民地契机,而不是一阵风运动,就需要国家真正下决心了。

职责的界定是首当其冲的问题,对于食品的监管,历来是条块分割,工商,卫生,农业,质检,后来又出来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都管都不管。

其次是监管团队的建设问题,试问前面说说的系统里有几个是真正懂食品的?工商局的军转干部?农业局的官老爷?质检局的公务员?

第三是大环境的治理问题,只有整个大环境规范了,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追溯体系,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才有实施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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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ilinxu 金币 +8 我很赞同 2007-9-14 08:05
  • 现实男孩 粮票 +5 感谢您对论坛的支持 2007-9-11 17:19
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 看看人们对食品的恐慌,我们应该感到脸红。
—— 珍爱生命,不要继续让我们的食品成为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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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理解标准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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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这个专家委员会可别弄些官员和所谓的名人、专家来充数,也别像九江大桥事故调查专家组一样不负责任。
要想真正起到相应作用,必须有组织,固定成员,固定责任,成员要来自各个方面(包括企业--可别弄些企业负责人充数 )出现问题要追究责任。
清茶一杯沁心脾,诤言半句警脑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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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食品的定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这么重大的事,法律责任条款确实有头重脚轻的感觉,好像轰轰隆隆电闪雷鸣,结果就下了一点毛毛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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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实男孩 粮票 +8 欢迎参与技术讨论 2007-9-12 08:56
清茶一杯沁心脾,诤言半句警脑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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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到制度到地方执行得好快啊。今天CIQ的人就过来我司检查,产品召回制度了。原料,包材,产品如何追溯?成了他们追查的要点。要做一个完善的追溯体系还是有难度啊。每种原料,每种产品都有一有一个专门的批号,从原料进厂、领用、生产记录、入库、出货一系列的问题还是不知从哪入手啊,大家有相关成功操作的方案吗,能否提供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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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根本是治标不治本的。
在现今的市场环境下,这个规定究竟能起到多大作用?我们拭目以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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