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第二十条 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第二十二条 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第二十四条 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法律、法规等文书上,对于“几日内”一般应加个说明:含不含当日。若某企业在某日23时接到通知,是否也要在当天完成召回呢?不如改为“小时”更为精确。
“自确认。。。之日起”,概念极其模糊,它既可以指生产企业接到监督部门正式通知以确认,也可以指生产者自知确认(有主动召回一说)。
希望我们的行政法规一改往日含糊不清、拖泥带水的旧貌,将“科学、准确、可操作”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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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现实男孩 于 2007-9-13 11:27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