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初步看了一下,內容中"不確定法律概念"用語太多,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解釋空間太大雖有彈性,但想像空間也很大。
例如對於一級、二級、三級以严重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危害程度轻微的等用語
留有太多解釋空間、可能造成同一事件,發生的人、事、地不同採不同的認定。
召回計劃應該是事前就規劃好,而不是事發後再向主管部門提出,未免緩不濟急?
各級召回應該都立時停止販賣,只是可以因事件的嚴重性、急迫性,處理的步驟不一
那有分天下架?那何必召回呢?
對召回產品的處理應一律銷毀,以免弊端,兼具懲罰效果,加重生產者的責任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