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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讨论结束)食品安全大家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本帖已经被作者加入个人空间 本主题由 System 于 2007-9-24 01:00 解除限时置顶

3.企业在标注食品标签方面要特别注意那些问题?

应该好好研究一下标准,包装制作不要太随意,作为一家有良心的守法企业,应该没问题的,无非就是产品名称不要为了吸引眼球误导消费者;明确标注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科学合理制定保质期并明确标注保质期和生产日期;产品配方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实事求是标注配料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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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茶一杯沁心脾,诤言半句警脑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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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费者可以怎样通过食品标签上的有效信息来判断食品品质,保护自己的利益?

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就是我们这些做食品的,面对琳琅满目、花里胡哨商品,谁敢保证不上当不被欺骗?

每天早上看《法制在线》节目,每个案例最终都会抱怨以下老百姓,比如被偷盗,就会说这些被盗单位防范意识太差;比如被抢劫,就说夜晚不要出来,要把包挎在内肩上;比如少年犯罪,就会说家庭教育-------

国家什么时候能够针对问题,不推卸责任,不把问题推给社会,能够分析深层次的原因,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也就是老百姓的日子好过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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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实男孩 粮票 +8 感谢您对论坛的支持 2007-9-18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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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了这么多,喝杯茶休息一下,不知茶里是否重金属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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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与GB7718的区别

大家都认为没什么区别,下面是我个人的理解,请斧正。
与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相比,《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以下不同: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取代原总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而不取代《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因此企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都要执行。由于GB7718做为国家标准,不可能包含违规处罚条文,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四章正是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GB7718等食品相关标识规定的责任处罚做出了规定。
2、两者规范的主体不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范的主体是“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主体是所有食品的标签,非“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也须遵守此规定。
3、关于食品名称标识:
1)规定的第六条第(一)、(二)、(三)项与通则中5.1.1.1和5.1.1.2.1基本相同;
2)规定的第六条(四)项对物理混合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和(五)项对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通则中未展开说明;
3)通则5.1.1.2.2关于“橙汁饮料”中“橙汁”和“饮料”应使用同一字号及5.1.1.3食品名称可以附加“干燥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在规定中未展开说明。
4、规定中第七条必须标识产地(标注到地市级)的规定在通则中未明确。
5、对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的标识:
    规定中强调必须标识“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而通则中规定要标识“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1)规定中第八条第(一)、(二)与通则中5.1.5.1.1、5.1.5.1.2基本相同;
2)第八条第(三)与通则中5.1.5.1.3相比明确了“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3)第八条第(四)对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的规定通则中未明确;
4)通则吕5.1.5.1.4对进口食品应当标识“进口食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在中国依法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及地址”规定未单列说明。
6、规定第九条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第十条对净含量、规定第十一条对配料表的规定比较简单,通则中要详细得多。
7、规定第十二条应当标注执行标准号的规定,没有说明进口食品可以例外,而通则中规定“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
8、规定第十三条除了按产品标准规定应标注“质量等级”外,增加了“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规定。
9、规定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QS的标注和混装非食用物警示标注的内容,通则中未明确。
10、规定第十六条对于四种应当标注中文说明的情形,通则中只对“辐照食品”和“转基因食品”有相应规定,而对“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和“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两种情形未明确说明。
11、规定第十七条对“营养”、“强化”食品的标识与通则基本一致。
12、规定第十八、十九条罗列了七种不得标注、四种严禁标注的内容,通则中在“4 基本要求”中有原则性规定,但未一一明确。
13、规定第二十至二十四条在通则“4 基本要求”中有相应的规定。
14、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的标注规定与通则一致;而对“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可以只标注的内容规定比通则多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而且规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但规定没有关于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计算的规定,此规定按通则附录A执行。
15、规定第二十六至三十九条是罚则,通则中没有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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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实男孩 金币 +10 欢迎参与技术讨论 2007-9-18 10:19
追求食品安全是一条永远没有终点的不归路!!同道者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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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标识的法规太多,有产品标识标注规定、GB7718、现在又出来一个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还有卫生部、工商等等部门都有相关的规定,缺乏一个国家统一强制执行的标准,按道理来说,GB7718标准应该是国家强制执行的,这个标准应该是质检总局、卫生部、工商总局、农业部等部门共同制订和出台的,但事实上都各自为战。
如关于委托加工,卫生部要求包装上必须上委托加工的企业名称、食品卫生证编号,但在GB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没有体现。
又如:产品合格证问题,GB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没有明文规定,产品包装上必须有产品合格证。而在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要求产品必须有合格证明。
再如:组合装产品(即一袋中有数种产品),以上规定都没有明文规定,产品的生产日期如何标注(因为产品可能是在不同的时间生产,但包装日期为一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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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在“规定”中对GB7718作了很多补充,有一些区别就是: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按“规定”的理解就是,一袋或一盒里装了很多独立包装产品的话,那在每个独立包装上都应该把所有内容标识清楚,包括品名、规格、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等,而在GB7718中只是要求在最小销售单元上标注就可以,很多企业(包括很多知名品牌)在内部的独立小包装上都没有标注的。大家在超市应该可以看到,比如月饼、蛋黄派等产品。
对于生产日期的标注,在GB7718中是有规定的,外包装上打印生产日期,按内包装最早生产日期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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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实男孩 粮票 +6 欢迎参与技术讨论 2007-9-18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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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的一点意见

食品标识是食品的外在一个凭证和企业的名片,但有些不规则的产品是无法管到,如裸装的食用猪血,是无法追述到源头,也就是管不到,但是产品的安全性就显的较差,市场频频出事,所以应改不要标准和管理方法太多,无法适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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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对7718和食品标签管理规定中所提到的这些东西。有的规定就不明确。没有再加个释义把有关部门所要表达的说清楚,对有些要求还是地方性的,所以企业再执行的时候比较困难。还有那个条码管理办法上明确规定了不能对产品收进店费什么的。但是现在还不是这样走了,有几个商家做到了呢,所以就出现了条码比较乱的现象。但是也没有见有什么特别的行动。所以出台一个制度,就要落实,就要让大家都明白这样做的目的而且执法要严。才能够坚持下去,才能让这个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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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规定食品应标明产地,是指产品的加工地点还是原料的生产地点,如果是原料的话,生产八宝粥的该怎样标呢,不能把每样都标出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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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许多企业的原料来源有好多,又该怎样标呢?如果照实际标注,企业的包装印刷成本该大大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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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xycjt 于 2007-9-18 18:04 发表
还有,许多企业的原料来源有好多,又该怎样标呢?如果照实际标注,企业的包装印刷成本该大大增加了。
不能简单的以企业的包装印刷成本该大大增加了,而拒绝执行吧
全国食品工作者联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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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看能不能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与GB7718的区别列个表格对照一下啊,这样更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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