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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食品安全大家谈------食品广告宣传与消费安全[讨论结束]

本主题由 风殇 于 2007-12-23 21:36 解除置顶

食品安全大家谈------食品广告宣传与消费安全[讨论结束]

如今行业竞争十分激烈,无论价格战,捆绑销售等各种促销方法,都无非是为了多销多利!
而在食品广告的促动下,食品品牌效应的增长,食品广告其实已经很大程度上深入消费者的心里了!以至于很多消费者的消费理念也跟着变换。
再加上现在食品界多趋向于营养食品,功能食品,保健食品等等,食品广告的宣传将会在某一方面代表着产品的价值。
所以,开此帖,大家讨论下,食品广告对消费者的正负面影响,以及食品广告应该怎样完善才能更好的利导中国消费者!
欢迎大家畅所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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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期《食品安全大家谈》话题汇总

食品安全大家谈-食品安全法                                                       http://bbs.foodmate.net/thread-151092-1-1.html
食品安全大家谈-过期食品的处理问题                                        http://bbs.foodmate.net/thread-148541-1-1.html
食品安全大家谈-食品添加剂安全与GB2760                               http://bbs.foodmate.net/thread-145836-1-1.html
食品安全大家谈-如何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http://bbs.foodmate.net/thread-142724-1-1.html
食品安全大家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http://bbs.foodmate.net/thread-141282-1-1.html
食品安全大家谈—《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http://bbs.foodmate.net/thread-139986-2-2.html
食品安全大家谈—我国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http://bbs.foodmate.net/thread-138602-1-1.html
食品安全大家谈—国务院开展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http://bbs.foodmate.net/thread-137431-1-2.html
食品安全大家谈-中国发表《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http://bbs.foodmate.net/thread-135440-1-2.html


另:食品安全大家谈-话题征集http://bbs.foodmate.net/thread-143795-1-1.html

[ 本帖最后由 风殇 于 2007-12-23 21: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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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食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食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食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
第五条 申请发布食品广告,必须持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食品广告证明》(式样附后);未有该证明的,不得发布广告。
第六条 申请办理《食品广告证明》,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卫生许可证;
(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四)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食品还应当附有批准证明。
第七条 经营进口食品的企业发布进口食品广告,应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办理《食品广告证明》;国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人在我国境内申请发布食品广告,应向其广告代理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办理《食品广告证明》。在办理上述《食品广告证明》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和材料:
(一)所属国家(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二)国境口岸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
(三)说明书、包装(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出具《食品广告证明》时,应当查验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在15日内做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食品广告证明》。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出具《食品广告证明》。
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食品的广告证明,由广告客户所在地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
其他食品的广告证明由广告客户所在地地(市)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
第九条 《食品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改变食品的配方、定型包装或者广告内容,以及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食品广告证明》。
第十条 《食品广告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
食品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食品广告证明文号的统一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食宣字( )年 号。
第十一条 广告客户在所在地以外发布广告时,应当在广告发布前15日内将《食品广告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送广告发布地省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盖章。未经备案盖章的,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食品广告,必须查验《食品广告证明》,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未取得《食品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者代理。
第十三条 禁止发布下列食品广告:
(一)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宣传疗效的食品;
(三)母乳代用品。
前款(三)项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市场销售或通过其他途径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地作为母乳代用品的任何食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市场销售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他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饲瓶和奶嘴。
第十四条 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术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以及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发布的食品广告,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注销其食品广告证明文号,收缴《食品广告证明》,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
(一)食品质量下降,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二)食品被污染或者造成食物中毒的;
(三)企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四)其他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不宜继续宣传的。
第十六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并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吊销《食品广告证明》。
第十七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或者出证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出具非法、虚假广告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广告管理部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食品广告专业技术内容部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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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正)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正)
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颁布日期】1996.12.30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6.12.30        【分 类 号】30380119982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广告管理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



    第一条   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新资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
    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第五条   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卫生许可证;
    (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四)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
    (五)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六)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
    (七)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第七条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第八条   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第九条   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第十条   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第十三条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第十四条   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份或者特殊营养成份。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食品广告管理的行政规章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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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保健品管理还不完善,个别商家为了能畅销自己的产品,夸大宣传内容,吹嘘自己的产品能够治疗某种疾病等,甚至还在产品中添加抗生素及违禁药品等。使人们感觉产品还不错,可实际上已经被带进了宣传误区,一但产品出现了问题才能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识,此时已经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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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实男孩 粮票 +5 感谢您对论坛的支持 2007-12-10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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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个板凳做着看先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崖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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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广告都吹得太厉害了,管也管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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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殇 粮票 +2 感谢支持,希望能听到您多方面的讨论 2007-12-10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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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
  (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
  (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
  (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 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四条 国家鼓励对新资源食品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第五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新资源食品的申请

  第六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 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
  (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
  (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
  (七)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还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

第三章 安全性评价和审批

  第八条 卫生部建立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制度。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实质等同等原则。
  卫生部制定和颁布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 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工作。评估委员会由食品卫生、毒理、营养、微生物、工艺和化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根据以下资料和数据进行安全性评价:新资源食品来源、传统食用历史、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主要成分及含量、估计摄入量、用途和使用范围、毒理学;微生物产品的菌株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致病性或者毒力等资料及其它科学数据。
  第十一条 卫生部受理新资源食品申请后,在技术审查中需要补正有关资料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需要进行验证试验的,评估委员会确定新资源食品安全性验证的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和检验机构,以及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并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一般在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卫生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技术审查结论、现场审查结果等进行行政审查,做出是否批准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决定。
  在评审过程中,如审核确定申报产品为普通食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做出终止审批的决定。
  第十三条 新资源食品审批的具体程序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卫生部对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以名单形式公告。根据不同新资源食品的特点,公告内容一般包括名称(包括拉丁名)、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采用工艺、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食用人群、食用量和质量标准等内容;对微生物类,同时公告其菌株号。
  第十五条 根据新资源食品使用情况,卫生部适时公布新资源食品转为普通食品的名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已经批准的新资源食品进行再评价:
  (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在食用安全性和营养学认识上发生改变的;
  (二)对新资源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学质量产生质疑的;
  (三)新资源食品监督和监测工作需要。
  经再评价审核不合格的,卫生部可以公告禁止其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性。
  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未经卫生部批准并公布作为新资源食品的,不得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八条 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前,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保证该产品为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或者与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
  第二十条 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业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生产其它食品的企业,应当建立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制度,每年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发现新资源食品存在食用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新资源食品以及食品产品中含有新资源食品的,其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签标示的新资源食品名称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不得宣称或者暗示其具有疗效及特定保健功能。

第五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对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辖区内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报告的食用安全信息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后及时向卫生部报告。卫生部及时研究分析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用安全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对食用安全信息隐瞒不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或者将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性评估,是指对人体摄入含有危害物质的食品所产生的健康不良作用可能性的科学评价,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的描述、暴露评估、危险性特征的描述四个步骤。
  实质等同,是指如某个新资源食品与传统食品或食品原料或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在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和应用人群等方面比较大体相同,所采用工艺和质量标准基本一致,可视为它们是同等安全的,具有实质等同性。
  第二十七条 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7月28日由卫生部颁布的《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2002年4月8日由卫生部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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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讨论,建议大家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1、关于食品广告本身,对消费者的误导,或者夸大;亦或对消费者带来什么正确的食品认知。
2、关于食品广告管理,目前尚有什么容易被利用的缺陷,或者应该有什么要求。
3、关于食品广告流程,如何才能保证广告确切实际!
我能想到的就这些,大家可以借鉴,亦可以从不同方向去讨论!
欢迎大家参与
厚道做人,稳重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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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10日发布消费警示称,市面上大量宣传的灵芝孢子油并不抗癌,其宣传方式多为违规。

    中国消费者协会称,近一时期,有关灵芝孢子油抗癌、治疗癌症的虚假宣传日渐增多,甚至某品牌灵芝孢子油因虚假宣传被通报、处罚多达数十次而依然大肆宣传疗效,严重欺骗、误导消费者。

    “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个符合抗肿瘤临床试验要求的报告能够证明灵芝孢子油具有抗肿瘤或辅助抑制肿瘤的作用。”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报告称,国家药品主管部门也从未批准过一例灵芝孢子油产品为药品,同时,在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中,也从未批准过一例灵芝孢子油产品具有抗肿瘤或辅助抑制肿瘤的保健功能。

    中国消费者协会表示,尽管没有得到批准,一些灵芝孢子油生产企业的宣传并没有停止。表现最突出的就是“攀高枝”,以国家顶极科研机构或专家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

    中国消费者协会举例称,南京一家企业在对其生产的某品牌灵芝孢子油软胶囊进行的广告宣传中,处处“紧傍”中科院,甚至猛打擦边球,将自己扮演成中科院的下属企业——中科院南京某某集团。在其刊登的《中科院灵芝总设计师某某教授指出:灵芝抗肿瘤进入灵芝孢子油时代》、《中科院研制“某某”灵芝孢子油揭秘》等多篇文章中宣称,中科院成立了以某某教授为首的“灵芝抗肿瘤研究课题组”或“中国科学院灵芝项目科研组”,经过20年的攻关,并投入2000万元,开发出了“对肿瘤有明显抑制作用”的某品牌灵芝孢子油,并宣称中科院最新研制的抗肿瘤组方“该品牌孢子油+AT”获国家发明专利,但经过调查,中科院从来没有“灵芝总设计师”这一职务,也从未成立过以上科研组或课题组,更不可能投入2000多万元去开发这一产品,也没有这一抗肿瘤组方和发明专利,而且中科院没有这么一个下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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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告有时是分不清是食品还是药品,比如维生素,是不是需要每天都吃两片?
现在我买食品,还是基本上跟着广告走,试想,做得起广告的基本上是大一些的厂家吧,质量应该更有保障吧,口味应该更好一些吧,所以中国出现了不少以广告发家的公司。消费者相对来说还是弱势群体。蒙牛特仑苏的造骨牛奶蛋白就是广告宣传但不对消费者负责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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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殇 粮票 +8 感谢您对论坛的支持 2007-12-11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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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广告,确实存在着非常大的问题。
前段时间吴仪曾经表示,将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这样的广告泛滥,确实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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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殇 粮票 +8 谢谢老大的评论! 2007-12-11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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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是必要的,可是要适当,要真实,不能欺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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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殇 粮票 +5 感谢您对论坛的支持 2007-12-11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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