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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问质检部门在销售场所抽检样品检验的程序具体如何?

请问质检部门在销售场所抽检样品检验的程序具体如何?

如题。请问国家对于质检部门例行抽检,然后送至法定部门检验,这些程序是如何规定的?这期间的过程要告诉生产厂家的吗?如果样品确认告知书和样品检测结果同一天寄给厂家,是不是不太合理?应该先有样品确认,然后才能检测吧?怎么感觉他们给的样品确认告知书像是补的。这个在国家规定程序上是合理的吗?
今天开始工作第一天,顺祝各位Foodmate筒子新年快乐!鼠年吉祥!

[ 本帖最后由 资料员1 于 2008-2-28 15: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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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好象在那个产品质量法里提到过,关于产品监督的内容,然后还记得在定量包装计量检验规程里也提到过,我去查一下,证实一下哈。
哦,原来你也在这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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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 本帖最后由 质量人 于 2008-7-20 01:07 编辑 ]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 质量人 粮票 +8 感谢您对论坛的支持 2008-7-20 01:13
哦,原来你也在这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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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的帖子

我们这边是要告诉生产厂家的,如果样品确认告知书和样品检测结果同一天寄给厂家我觉得不合理,应该先把样品确认发给产家,规定产家在几天工作日内进行确认,产家接到样品抽检通知后派人到抽检单位确认或者其他途径确认,然后才检测
品质,始于教育,终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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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司留言回复
相关司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回复时间:[2008-06-24]
查询编号:[20080528-2700-23331]
问: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每年的定检与监督抽查的区别在哪?为什么监督抽查权威性更高些?留言已隐藏
答:冯之盛,您好!对您询问的问题答复如下:监督抽查是依据《产品质量法》实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监督
抽查主要包括制订计划、抽样检验、结果公告、责令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者或销售者限期改正及依法处罚等一系列工作。根据其他法律或省级政府制定的法规,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依法组织开展其他形式的检查活动(如定期检验等),就定期检验的具体规定,可问询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这个是不是说检验的具体规定,可以由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另行规定啊?
哦,原来你也在这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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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查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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