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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全文征求意见

本主题由 System 于 2008-5-21 01:00 解除限时置顶
全国人大日前全文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昨天,“市民信箱”网上调查平台对3800多位市民的抽样调查显示,七成市民认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最不让人放心,市民普遍希望加大处罚力度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在食品安全方面,市民最担心的是“食品添加剂,如色素、防腐剂超量使用问题”,其次是“有毒有害物质,如农药、抗生素高残留问题”。从购物习惯看,超市是市民购买食品的首选,其次是农贸市场。70%的市民对“生产加工环节”最不放心,其次是“种植养殖环节”,再次是“批发零售环节”。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给予举报人奖励。调查发现,对于违法行为的举报,有59%的市民表示“是否举报要看情况”,而明确表示举报的仅为35%。
  此外,草案还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但在实际情况中,调查取证是个难点,因此市民的态度有较大分歧。调查结果显示,有39%的市民会“保留证据,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也有43%的市民表示要看“具体情况”,而表示“放弃,自认倒霉”的市民也不在少数,比例为18%。
 调查结果还显示,市民认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最有效的做法是“对出现不安全食品的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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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ilinxu 粮票 +8 精品文章,谢谢 2008-5-1 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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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法律,确实比1995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更加详细,全面.
我也认为,在大部分企业不够自觉,不能以诚信为本的情况下,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明确各部门职责,最好细化到个人,加大监管的力度和幅度,大大强化惩罚和奖励措施,不仅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加针对食品执法人员,因为他们简直玷污了他们手中的"尚方宝剑'
迫切希望有一天能看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再是一句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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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ilinxu 粮票 +6 很好的建议 2008-5-1 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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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亮点众多

  4月20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作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予以有力规范的武器,《食品安全法》草案亮点颇多。

   亮点一:实行许可制度草案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但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获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

   亮点二:11项行为被禁止草案中明确规定,11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属于被禁止的行为。例如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等。

   亮点三:最高10倍赔偿草案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亮点四:最高处以20倍罚款草案对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主要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 2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

   亮点五:不安全食品要召回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发现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或经营,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食用该食品。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生产者应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记录召回情况。另外,对于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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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ilinxu 粮票 +10 感谢您对论坛的支持 2008-5-1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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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的看法:
        一部法律的出台固然有它的需要,也是规范社会、约束公众的一个有效手段,应该说有比没有好!为什么?一旦较起真来了,大家都有个参照的标准。
    但一部法律的效能如何,关键是看他的后续实施情况,说白了就执行力的问题,在法律制定上慎之又慎固然是好,但我们有没有考虑到后续的执行问题,比如说本法中县级以上的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对企业实施处罚,但哪些部门具体分管哪些工作,有哪些范畴,基本上没有明确。所以,我的看法是:抓企业不如抓监管队伍的建设,把责任分解到每个人,让管理者个个有担子,人人有压力。这点本法中考虑的不是太多。
    另外,同其他法律相比较而言,量刑是不是重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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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实男孩 粮票 +6 欢迎参与技术讨论 2008-5-1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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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查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抽查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抽查检验并获得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其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另行抽查检验。
<br />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验。

对于这一条我认为不具体,应该补充:对快速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应该将样品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一步检验。

[ 本帖最后由 gsp1215 于 2008-5-2 20: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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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ilinxu 粮票 +6 感谢您对论坛的支持 2008-5-6 04:16
全国食品工作者联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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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加食品销毁制度,就是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一律不得退回生产厂家,应由政府部门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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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多做一些务实的,不要像QS一样流于形式,建议贴合国家食品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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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制定本法”。这是制定法律的初衷,我认为,而后的一些条文走偏了。我们要保证的是吃入嘴里的食品是安全的,应该把好入口关。现实是入口关是不好把的,也没把好。搞好食品安全,在精力不够的前提下,要把重点放在食品的直接供给者——餐厅、食堂、小吃、农贸……这些地方我们做的远远不够,这些地方搞不好,其他的事做得再好,说得再多,有什么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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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3# 的帖子

支持楼主的意见,反对把监管码写入安全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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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再好,也必须加大打击和检查\处罚的力度才行!希望不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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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认真看了本草案,初步看法有如下几点:该草案编写得很草率,首先给人的感觉是乱,条理不清晰,眉毛胡子一把抓;第二,很多条文用词不准确,概念模糊不清,可操作性或是可实施性差。第三,看来看去都不清楚,在哪个环节,相应的责任主体是谁;第四,同样反对把电子监管码写这种国家基本法律里面,大家都知道,写质量手册时,是不会把某一具体事项的解决方法写在里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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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oodmatebak 粮票 +5 感谢您对论坛的支持 2008-5-7 15:15
民以食为天,食以质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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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gsp1215 于 2008-5-2 20:18 发表
第七十条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查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抽查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抽查检验并获得合格证明文件的 ...
请问各位,你们的监管部门真的付钱购买抽检样品吗,我从事食品行业多年,也没遇到过这么好的事,如果大家也没遇到的话,这款条文的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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