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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全文征求意见

本主题由 System 于 2008-5-21 01:00 解除限时置顶

回48#

从今往后(法律实施之日起),抽取样品就得付钱了。
全国食品工作者联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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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那么高,最后怎么执法成了大问题,法院能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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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9# 的帖子

能否把卖1.00的产品标价1000.00卖给他们。
我们这里的面包化验费去年一下子从300.00/次涨到了2799.00 现在居然到了2800多几十。。。。原因是萝卜白菜都涨到了1.00/斤  气死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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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我五一节前夕,早上吃包子,中午不舒服,晚上病倒,半夜拉了十一次肚子,第二天看医生,医生说吃了不干净东西,挂了两天水,你们说我告包子店卖售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包子,投诉下了事,又没包子渣留下,至今也没任何回音,谁来维权呢???难道这部法律能处理这种现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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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分工按照食品链环节切开,不利于执法和爆露问题。
强烈建议根据总则的第二条,根据不同品种,每个监管部门管一个品种,从头到尾。
因为监管人员不是全才,不可能对所有食品和食品有关的物品都精通,他们不懂的话,如何监管?!!!!!!!
引用: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还应当遵守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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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实男孩 粮票 +5 感谢您对论坛的支持 2008-5-8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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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关注食品安全标准这块内容,既然以后只有国家和地方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如何统一这么多种类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安全标准出台后,与之前的各类食品的食品卫生标准应遵循哪个?非常同意17#的“应该确定一个原则,形成一种国家统一发布、行业部门分类制定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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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实男孩 粮票 +5 感谢您对论坛的支持 2008-5-8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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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9# 的帖子

人家不付,你敢索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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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食品行业的不断规范,不断制定出更多更好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食品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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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而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只能双倍索赔。
食品的价格有限,一瓶饮料2.5元,10倍也就是25元钱。我建议不要按食品价款的10倍赔偿,而是按造成损失的10倍赔偿。比如说消费者的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等损失,全按10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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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实男孩 粮票 +5 欢迎参与技术讨论 2008-5-8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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蛮多的内容,具体回家拷下来漫漫看看,其实早应该出食品安全法了,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尽是生产内部的相关安全卫生,此法一出现在的食品生产厂家应该有一内一外两食品法规可以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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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早该出台了,但是我感觉这部法律写的比较笼统,没有细致的做规划,而且里面提到的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但是这些标准首先是不是都需要完善呢?还有对于食品添加剂要单独的列出,是在配料中显示,还是另外的列出,本产品用了什么添加剂啊?还有,我感觉对食品添加剂是不是国家要严格的控制其生产呢?而且对于符合的食品添加剂监管还是不到位,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许可证及生产许可证是不是要严格一些,只有从根本上规范了这些厂家,对于使用者在规范的时候,也比较容易。这只是我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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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ilinxu 粮票 +8 感谢您对论坛的支持 2008-5-8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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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河南南阳理工学院教授  侯振建



本人也对食品安全法(草案)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以做引玉之砖。欢迎批评指正。


之一


原文:
第二条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意见和建议:
这种表述多次出现。按本法定义和业内公认分类方法,食品、食品添加剂不能是并列关系,而是包含关系。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和食品原料。食品原料包括食品主料、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剂三类。
建议此处去掉“食品添加剂”。或改为:食品(包括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之二


原文:
第二条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意见和建议:
按照本法食品定义,粮食、肉类等应是食品,但这里又可认为是农业的初级产品,这些原料应按哪部法律监管?粮食不合格要不要10倍赔偿?应注意避免两部法律的冲突,避免出现都管或都不管的情况。
建议完善表述方法。

之三


对前言的建议:
1. 食品安全法(草案)较为系统全面。除涉及法律责任外,还涉及到风险评估、安全标准、检测监管、事故预防和处置、市场准入、科技支撑等内容。美中不足的是,
没有涉及食品伦理道德建设这一重要内容。
2.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和法德并济的必要性。法律法规在本质上是反应性的,很少能预见问题。法律法规对于极易出现的不道德行为,显得软弱无力。法律法规对人们的约束常常是一种被动的防范和消极的监督。法律法规需要有良好道德素养的人去执行。存在执法困难的问题。事实证明,大量的食品不安全因素根本无法查出。法律法规不能直接约束,必须靠道德约束的情况可能超过95%,放弃道德约束,必然造成监管真空。道德约束并不是独立发挥作用,当发生越过道德底线的情况,便需由法律措施约束。
3、重视食品伦理道德体系建设。 根据伦理学原理,伦理规范是通过内心信念、教化说服和舆论导向来实现对社会成员的影响的。充分重视食品伦理道德体系建设。使食品行业有德之人远多于其它行业。 制定食品伦理道德规范的目标和体系。率先建设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加强教育。加强对食品行业的监管者、从业者进行道德教育。 塑造道德楷模。奖惩并举,精神手段和物质手段共用。重视舆论宣传的教育教化作用。培育企业自我监督检验机制,培养守法的道德观。 利用利益机制调控,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重视社会环境对道德伦理规范运行的保障作用。建设安定和谐、政治开明、执法公正、富裕繁荣的社会。 加强研究。对食品伦理道德体系建设进行科研立项,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伦理学。在高校食品类专业开设食品伦理道德课程。
4对前言的修改建议:在前言增加有关食品安全教育与道德建设的内容:各级政府要重视食品伦理道德建设,加强对食品行业的监管者、从业者进行教育,包括文化知识教育、食品安全知识教育,道德规范教育等。培养从业者自觉守法的道德观。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教化作用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强正面引导,做到扶正压邪。形成一个扬善抑恶、扶正祛邪的社会舆论氛围。
从业者的基本道德规范应为:诚实,守信,守法,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卫生制度,抵制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等。
增加奖惩并举,精神手段和物质手段共用的内容。
逐步提高食品从业人员资格准入标准。提高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学历、科技知识水平和道德素质的要求。

之四


原文:
第十章 第九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用于人食用或者饮用的经加工或者未经加工的物质,包括饮料、口香糖和已经添加、残留于食品中的物质,但不包括只作为药品使用的物质。

意见和建议:
1.“已经添加、残留于食品中的物质”是和“口香糖”并列,还是和“未经加工的物质”并列。两种理解都符合语法,意思相近但稍有不同,但让人理解很困难。
2.“食用或者饮用”,食品可包含饮品,食用也可包含饮用。没有人会认为只有食用固体才算是食用。此处“或者饮用”可去掉。
3.“已经添加、残留于食品中的物质”,含有存在的即是合理的意思,试问农药残留、毒鼠强也可算食品吗?原意可能是指食品配料和添加剂,但词未达意。若用“原料”一词,即可包括食品主料、配料和添加剂。
4. 不必举冷偏的口香糖的例子。尽管胶质部分没有下咽,但其中的甜味剂、香味剂还是下咽了。这种例子太普遍了,没什么特殊,如吃橘子去皮,吃烧鸡吐骨头等等。
5. 定义简洁为好。
6. 建议改为:食品,指可供人食用的成品和原料,不包括只作为药品使用的物质。

之五


原文:
第十章 第九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慢性和潜在性的危害。


意见和建议:
“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慢性和潜在性的危害",从字面上看,不包括精神方面的损害本定义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较低。食品安全至少应有三层含义:一层是指食品中有害物质含量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二层是食物满足人类营养和健康的需要,从食物中摄取足够的、均衡的营养物质(蛋白质、糖类、脂肪、维生素、矿物质、膳食纤维等)。三层是满足人类的感官需要,因为恶劣的色、香、味、形也会对消费者生理和心理造成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如小果冻)。
   
建议增加“感官要求”和“精神损害“的内容。这样,噎死人的小果冻,内含死苍蝇的啤酒才能够算做不安全食品。
    即改为: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和感官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慢性和潜在性的危害,也不对人造成精神损害。

[ 本帖最后由 hzhj7999 于 2008-5-8 13: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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