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分工按照食品链环节切开,不利于执法和爆露问题。
强烈建议根据总则的第二条,根据不同品种,每个监管部门管一个品种,从头到尾。
因为监管人员不是全才,不可能对所有食品和食品有关的物品都精通,他们不懂的话,如何监管?!!!!!!!

引用: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还应当遵守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