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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全文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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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全文征求意见
本主题由 System 于 2008-5-21 01:00 解除限时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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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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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减少政府罚款,改为对受害者的高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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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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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11楼!
什么性质的法决定其重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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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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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要杜绝不合格食品的出现,关键是工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质量监督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渎职,拿钱不干活,或者以权谋私,应该惩罚的是他们,而不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当然他们也有责任),他们不应该坐在办公室等着举报或者在过节时突击的检查,而要时时、天天、月月和年年检查核实,只有这样才能杜绝违法的出现。要从根上抓起,不合格的不让开业生产,开业不合格的该关门的就得关门。他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是永远也解决不了问题的。
全部QS都是假的,有钱就给办。没有钱给就以各种理由刁难!认为是这样的请顶一下。(ISO9001这些也是出钱就能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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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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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定位不清晰.对“从农田到餐桌”各个环节的监管部门的责任规定不够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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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3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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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一下,虽然不是全部,但这是现实中很真,很严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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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4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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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媒体恶意炒作食品安全信息,夸大问题和事实,引起社会不安和不稳定甚至动荡的,要给予其经济处罚,追究责任人的经济和刑事责任。
食品检验中的有些规定欠妥,“一个监管部门检验后,其它部门不得再检验”失去了不同部门间的制约和监督。也就是说一个部门检验失误或者过错,另一个部门不得纠正。建议实行统一标准,分段监督和检验,在生产阶段由生产监管部门检验,流通阶段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验;国家应在每年定期对流通食品实行抽验,并由不同部门分别承担。不然受部门利益趋使,检验就成了谋取部门利益的项目,检验就成了摆设。另外要对现有检验机构和资源进行整合,多头检验和检验水平低的问题也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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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4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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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基因食品,该法只在总则第二条第五款规定"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还应当遵守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我认为太过笼统,根本不能起到限制转基因食品在中国泛滥的情景,而老百姓很少知道自己已经食用着这些食品,应该详细规定相关措施,比如转基因食品应该在包装上(含最小包装)用醒目大字体标明是转基因食品,而不是象现在个别厂家使用很小的字体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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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4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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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了关于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从业限制
澄清了消化道传染疾病中不包括乙型肝炎
科学渐渐普及 社会渐渐进步 愚昧歧视渐渐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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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4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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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监管执法才是关键~~~~~~~~~~~~~~~
1、法律制度建立完善是必然的,但怎么执行到位、哪个部门能做执法主体,直接关系到这部法律能否真正落实。
2、从中国市场监管执法现状看,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相对庞大,执法水平、经验是其他部门难以相比的,只有工商部门能担此责。
3、如果让不能干事的部门来当“婆婆”,结果将势必造成某些推诿或变相推诿。
~~~~事关中国市场监管执法的大部门体制改革:务必整合监管执法职能,将与市场有关的监管执法权力统一起来,杜绝无力担责、争权夺利、争功诿过等现象发生。
譬如:不少地方屠宰市场的执法主体是经贸委(经商局),但其根本没有能力、至今难以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再如文化市场监管不力现状,也源于类似原因。
立法之初,只争部门权力利益,谁能为人民群众和国家利益真正着想?
求求立法者们:请立足“权为民用、权为国用”来修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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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5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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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指用于人食用或者饮用的经加工或者未经加工的物质,包括饮料、口香糖和已经添加、残留于食品中的物质,但不包括只作为药品使用的物质。
这个食品的定义与原有规定相差太大了,对保健食品大大的不利呀。
*-*保健食品、化妆品注册申报 QQ群 52627340,火爆加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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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6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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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早颁布
食品问题是中国近几年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如今的食品,真是不能完全保证其真正的安全。希望这个法律早日颁布,约束食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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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0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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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十四日人大常委会法律委、教科文卫委、法工委参加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组织的《食品安全法(草案)》研讨会,共有51家企业参加。今天(五月二十日)人大常委会法律委、教科文卫委、法工委等部门再次听取有关方面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的意见。邀请的参会代表包括标准研究院、卫生部门、食品企业、餐饮企业,以及一家信息技术企业的代表。参加会议的领导有刘锡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原中纪委副书记),宋法堂 (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原黑龙江省书记,中共十五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六届中央委员),李志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奥委会副主席、原国家体育总局党组书记),信春鹰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委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
就“电子监管码(又称:食品安全监管码)”而言,可以说上述领导已经听到了最真实的意见。除了食品企业(特别是有赋码经验的食品企业)的声音外,信息技术企业的代表从技术上论证了该措施的优、缺点,以及在食品全行业强制实施后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
由于只是听取意见,领导们并没有直接表态。但表示,道理是越辩越明的,他们一定会将企业的意见如实地反映到相关的讨论当中。
继续期待......
相信人大! 相信政府!! 中国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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