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者自律十项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全省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生产者第一责任人意识,规范生产加工行为,保证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实际,制定吉林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者自律十项制度。 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生产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购入的食品原辅料质量合格。 (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三)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五)企业应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每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次、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六)企业应妥善保存进货票据、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台帐等,相关信息需录入《原辅料采购验证记录》里,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对影响生产质量的主要因素或环节实施控制,使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确保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一)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总监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指定一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为食品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质量安全主管人员,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总监实施备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更换食品安全总监时,应当及时通知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二)企业应建立电子追溯系统,按照“企业主导、政府推动、便捷追溯、品牌示范”的原则,应用互联网等技术,建立企业电子追溯系统,实现从原辅料采购、生产、出厂、运输等过程实时追踪监控,初步实现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三)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四)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相关信息需录入《设备清洗消毒记录》里,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五)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相关信息需录入《原辅料库存记录》等记录表里; (六)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相关信息需录入《配料记录》里; (七)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八)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九)企业应建立执行标准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企业所执行的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十)企业应建立标识标注管理制度,企业生产加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十一)企业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出厂检验是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把好出厂检验关,把好厂门,是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和体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设立食品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相关信息需录入《成品检验记录》里; (二)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 (三)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四)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五)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六)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七)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企业制定的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应包括对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出现不合格采取的处理、纠正措施及记录等进行规定。 (一)原则 1、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 2、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相关信息需录入《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里。 (二)评审 1、 原料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收购检验人员根据合同规定的相应技术标准和补充要求作出评审,做好记录,不合格原料不予收购; 2、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合格品判定由生产技术人员根据标准作出评审,做好质量记录; 3、被消费者投诉的不合格品由企业委派专业人员对标有企业标识的成品进行调查、评审、记录,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标识 1、原料收购检验时发现的不合格品,一律拒收。储存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仓库保管员作出如下标识:不合格品应设立标志另行隔离堆放;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由该岗位人员根据技术规程规定作出相应标识,有条件时,应与合格品隔离; 3、不符合规定检验标准的产品,不允许包装入库。 (四)处置 1、收购原料时发现不合格,由供应方自行处置; 2、生产过程中,基于标准允许返工的不合格品,生产人员应按相应标准和技术规程的操作工艺,予以返工,并经检验员重新验证合格后方可放行; 3、对已判定不合格的成品或经返工仍不合格的产品另行堆放,并做好标识; 4、原料、成品储存过程中发生的不合格品,由仓管人员进行处置; 5、对已确认的不合格品,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做好相关记录。认真分析产品不合格原因,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验证; 6、被消费者投诉的不合格品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处理,做好记录。 五、销售台帐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销售台帐,食品销售台帐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并保存2年以上。销售台帐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销售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区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交付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保质期、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以便于发现问题,实现产品分布场所的可追溯。 (二)食品销售必须开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有存根联、发票联和随货同行联。 (三)企业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成品储存记录》、《成品销售记录》等记录中,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有关监管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销售商或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六、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一)召回范围 确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企业应当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1、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2、食品安全风险评诂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 3、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该召回的食品。 (二)召回实施 1、对确定实施召回的食品,企业应立即核实产品的批次、生产数量,并查明库存量、已销售数量,查清具体销售区域、经销商名单后,制定召回计划。 2、企业应在确定召回的第一时间内通知所有经销商,召回尚未售出的所有不安全食品。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销毁的不安全食品,可在销售地直接销毁(须有公证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出具现场确认证明)或运回生产地销毁处理(须经相关监管部门人员在场监督销毁)。销毁现场要建立影(像)证据,并填写《不安全食品销毁记录表》。 4、对因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三)召回报告 在不安全食品召回过程中,企业要落实报告制度,应向当地食品生产监管部门提交召回报告、召回阶段性报告及召回总结报告。 (四)记录与档案 企业应保存对不安全食品召回全过程的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处理方案等;同时,要建立召回档案,妥善保存召回、销毁的现场影像和各类书面证明等相关资料。 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企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以防止因人员因素对产品质量造成的危害。 (一)原则 1、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2、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建立档案制度 1、食品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生产加工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2、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4、建立食品生产人员健康档案,食品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员工的健康状况和个人卫生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年检查的情况记录于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中。 (三) 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1、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都要经过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2、企业应在本单位内部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或是安排从业人员参加由相关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不断增强食品质量安全意识。 八、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公平、公正、有效地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一)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是设置专人负责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二)企业应及时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以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及时将有关结果向消费者反馈。 (三)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九、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影响。 (一)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并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记录。 十、信息收集制度 (一)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应本着代表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进行。 (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包括对本单位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的评估。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的分类及收集 1、企业内部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包括:供应方及原料方面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企业内部食品安全情况;消费者反馈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2、外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包括: 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媒体公开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同行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五)企业对采购的不合格品、发现的风险、检验发现的不安全食品等情况,应主动向当地食品安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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