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资料员 于 2017-12-22 15:36 编辑
网友问题1:对于28050问答的(二十六)关于反式脂肪酸。
反式脂肪酸是油脂加工中产生的含1个或1个以上非共轭反式双键的不饱和脂肪酸的总和,不包括天然反式脂肪酸。在食品配料中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配料中含有以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和代可可脂(未使用氢化油的除外)等,也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为什么不包括天然含有的反式脂肪酸,如果处于对健康的考量无论天然与否是否都应一视同仁?
网友问题2:采用 SB/T 10416-2007 的料酒要不要标示营养成分表?它是饮料酒还是调味料?在GB 28050及问答中都有矛盾的解释。
网友问题3:问答26第二款:“配料中含有以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和代可可脂 (未使用氢化油的除外)等,也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中“未使用氢化油的除外”是仅对“代可可脂”还是针对“人造奶油、起酥油和代可可脂”? 网友问题3: GB28050的6.4条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 的规定。
在表2中,规定: 食品的蛋白质,多不饱和及单不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仅限乳糖),总的、可溶性或不溶性膳食纤维及其单体,维生素(不包括维生素D、维生素A),矿物质(不包括钠),强化的其他营养成分的允许误差范围是≥ 80 %标示值
然而,GB13432中4.3.3的类似表述是:4.3.3 能量或营养成分的标示 数值可通过 数值可通过 产品检测或原料计算获得。 在产品保质期内, 能量和营养成分 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 80% ,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
请问,允许误差范围和实际含量是一个意思吗?
网友问题4:如果产品的产能营养素只有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
最后的能量标识值是否可以超过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与相应系数的乘积之和?
网友问题5:一款鱼油产品中含有EPA和DHA,质监官员告诉我说DHA列入营养成分表中,EPA应在营养成分外以文字形式描述。理由是DHA出现在14880中,而EPA没有。请问这种标示是否正确?我个人认为EPA也符合营养成分的定义,应该列入成分表中
网友问题6:脂肪酸如共轭亚油酸、亚麻酸是否可以在“脂肪”项下标示,如列于“多不饱和脂肪酸”项下?这样他们的位置就这碳水化合物之上了
网友问题7:单不饱和脂肪酸和多不饱和脂肪酸是否可以合并成“不饱和脂肪酸”统一标示?
网友问题8:问答中(二十四)关于碳水化合物及其含量。
碳水化合物是指单糖、寡糖、多糖等的总称,是提供能量的重要营养素。
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量可按减法或加法计算获得。减法是以食品总质量为100,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和膳食纤维的质量,称为“可利用碳水化合物”;或以食品总质量为100,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的质量,称为“总碳水化合物”。在标签上,上述两者均以“碳水化合物”标示。加法是以淀粉加糖的总和为“碳水化合物”。
我的问题是统一明确五大基本营养素中的碳水化合物到底是总碳水化合物还是可利用碳水化合物。两者还是有很大差别的,而且送检的时候也会牵扯到是否检测膳食纤维。
网友问题9:关于标识值的误差问题,农副产品和配方产品是无法上比的,配方产品由于配方或工艺的差异,差异率在10%以上已经算很高了,但农副产品差异率就很大,不同的鱼类在不同的季节被捕获其身体内的脂肪含量相差有一半以上,这让加工企业怎么计算呀。
网友问题10:关于零界限值的问题。蛋白质小等于0.5%应标示为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植物蛋白饮料 杏仁露QB/T 2438—2006中蛋白质的含量要求为大等于0.5,SB/T10015-2008雪糕中对组合型雪糕蛋白的要求为0.4%,按这两种标准,蛋白质小等于0.5%,在营养成分表中都应标示为0,而产品还叫蛋白饮料,加了奶粉蛋白还是零。认为按此两款标准零界限值界定的偏高。
网友问题11:声称“低糖”是碳水化合物符合声称条件还是“糖”符合声称条件?
网友问题12:GB 28050问答中有关豁免标示营养成分表的条件,其中关于生鲜食品中一条就指“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干制品类”是属于豁免标示营养成分表的。这样的话,类似豆粉啊,大米啊,薏米这些预包装食品需要标示营养成分表吗?
2017-12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