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如何认定依照原《食品安全法》进行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效力?
十月一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共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种。与食品相关的推荐性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有关负责人的介绍,现行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企业违反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的行政法律责任。但是,官方并没有对此前已经依照原《食品安全法》法定程序备案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效力作出明确解释。那么,企业依照备案的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生产是否可以视为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可以涵括的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律服务”公号认为:
1、国家食药监总局应该尽快文件对该问题作出规定,以统一执法。
2、从法理而言,结合原来企业标准备案的实际,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原通过合法程序备案的企业标准在没有被卫生行政部门撤销备案之前,依据信赖保护原则,应该认为备案的企业标准继续有效。
3、但是,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的规定,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4、卫生行政部门有义务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清理。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
依法调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地方标准
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京卫食品﹝2015﹞23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各相关单位: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和公布
自2015年10月1日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调整为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不属于上述备案范围的不予备案。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在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布。
二、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范围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范围调整为,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自2015年10月1日起,不符合以上范围的,不再制订、公布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10月1日之前已经立项尚未公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可以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程序,争取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
三、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编号规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9月28日
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局。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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