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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7日,韩国农林畜产食品部(MAFRA)发布了第20号公告,对出口韩国的宠物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制造设施等提出新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该公告不适用于纯皮制品。 韩国对宠物食品的定义是:属于韩国《饲料管理法》规定的单一饲料、配合饲料及辅助饲料,包含动物源性原料,旨在为宠物提供营养、维持健康或促进生长,且无需进一步加工的成品。
PART.01 韩国对于使用动物源性原料的相关要求 (一)死畜或宰前检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用于制造宠物食品。 (二)宠物食品生产中可使用的动物性原料应当满足韩国《动物原料条件》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为: a.如使用进口动物原料的,应当满足韩国《指定检疫物禁止进口地区》要求,且具有合法进口证明。《指定检疫物禁止进口地区》列出了韩国对牛肉、羊肉、猪肉、禽肉等肉类产品的禁止进口国家名单,使用进口动物原料的生产企业需要格外注意该项要求。 b.对于猪源性产品,须经核心温度至少70℃、30min的热处理,或其他等效方法处理。 c.对于禽肉产品,如采用湿热处理方法,应当至少在56℃下热处理30min,或使产品核心温度达到74℃ ,也可以采用其他能够达到同等处理效果的方法处理。如采用膨化方式生产,无需满足上述热处理要求。 d.对于禽蛋源性产品,韩国要求极为细致,将蛋源性产品进一步区分为全蛋液(全蛋粉)、蛋清液、蛋黄液、蛋清粉、蛋黄粉、蛋壳(膜)粉等,使用不同的蛋源性产品的加工温度要求均不一致,具体要求见下表。 e.对于兔源性产品,使用的原料要求来自屠宰前12个月内未发生粘液瘤病和兔热病,且屠宰前60天内未发生兔出血病的养殖场。 f.对于马源性(包括驴、骡)产品,使用的原料要求来自屠宰前2年内未发生非洲马瘟且未实施疫苗接种的地区,且屠宰前6个月未发生炭疽和鼻疽的养殖场。 尽管上述对不同动物源性产品的加工温度已分别作出规定,但为便于宠物食品成品在室温下能够储存、流通,韩方对向其出口的宠物食品给出以下2种加工方案: (1)湿热灭菌(121℃ 15-20分钟或115℃ 35分钟)或者干热灭菌(160-170℃ 处理1-2小时),并密封在密封性容器或包装中; (2)将密封在密封性容器或包装中的产品,经核心温度120℃至少4分钟,或F0值达到3.2的处理,制成罐头、瓶装或无菌包装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含有反刍动物源性成分的产品,仅允许使用上述第(1)项规定的加工方法。 (三)其它可使用的动物性原料还包括:
a.来自于口蹄疫无疫国家的乳制品:经超高温灭菌(UHT)132℃至少1秒,低温长时间巴氏灭菌(LTLT)63-65℃至少30分钟或高温短时间巴氏灭菌(HTST)72 ℃ 至少15秒。 来自于口蹄疫国家的乳制品:需经超高温灭菌(UHT)或高温短时间巴氏灭菌(HTST)处理两次。 b. 源自于生皮的明胶和胶原蛋白 c. 脱毛后经酸处理的生皮 d. 在专用鱼粉生产企业中生产的纯鱼粉 e. 不含蛋白质及脂肪的磷酸氢钙
PART.02 韩国对于宠物食品生产条件的相关要求 (一)宠物食品产品从原料到成品的整个生产过程及运输过程应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防止被动物病原微生物污染; (二)宠物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加工、储存等原始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记录中必须包括有动物原料的来源、接收日期以及向韩国出口的产品数重量等信息; (三)产品包装上应当标示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及使用的原料等信息; (四)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在海关的定期检查中不得有任何异常情况。
PART.03 韩国对向其出口企业的注册管理及过渡期相关要求 在2025年2月7日前一年内已经向韩国出口宠物食品的企业,韩方一般通过文件审核的方式批准其继续出口;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韩方将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予以批准。韩方对此设置了过渡期,即已在中国海关注册的宠物食品生产企业,目前即使未经韩方批准,仍可以在2025年12月31日前向韩国出口宠物食品,但是牛源性宠物食品除外。自2026年1月1日起,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获得韩国批准后方可出口。 另外,自韩方批准之日或最后一次出口起3年没有向韩国出口宠物食品的记录,韩国官方将撤回批准,意味着相关企业将不再具备向韩国出口的资质。
参考来源:南京海关动植物检疫处 启东海关 想了解更多宠物食品相关知识,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宠物食品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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