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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拼豆”产品质量安全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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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蘑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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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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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17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阅读模式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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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拼豆”产品质量安全有关事项的公告
  • 索引号:
  • 11100000MB0143028R/2026-915622
  • 主题分类:
  • 公示公告
  • 文号:
  • 2026年第25号
  • 所属机构: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
  • 成文日期:
  • 2026年07月16日
  • 发布日期:
  • 2026年07月17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拼豆”产品
质量安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依照《产品质量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拼豆”产品质量安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向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拼豆”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试行)》(CNCA-C22-02:2026)范围的,应当通过玩具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不得以“搭售”“赠品”等方式,在玩具产品出厂时违规搭配家用电器;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产品适用年龄、安全警示等注意事项,明示家长购买注意事项,提醒家长履行儿童监护责任,按照适用年龄选择合适玩具,严禁模糊标注、虚假标注。面向14岁以下儿童使用但不属于CCC认证范围内的“拼豆”产品,其“拼豆”部件及底板、镊子等配件,以及配套使用的加热部件应当符合GB 6675《玩具安全》系列、GB 19865《电玩具的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加热部件的电压不应超过24V。
二、面向14岁以上人群使用的“拼豆”产品,不得将按照GB 4706.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电熨斗的特殊要求》设计生产、用于熨烫织物的电熨斗,作为“拼豆”产品的加热部件。经营者不得在营销时使用低龄儿童操作的图片或视频进行误导,不得声称或暗示产品可供儿童使用。
三、“拼豆”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加强质量管控。销售者应当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电商平台应当加强对平台内销售“拼豆”产品的核验核查,对发现的违规产品立即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查处违反本公告要求的经营者,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儿童用品和玩具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引导和指导“拼豆”产品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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