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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新规GB28050-2025中“茶叶”豁免强制营养标签的问题,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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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1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阅读模式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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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8050,在旧规2011版的口径下,茶叶的营养标签豁免是归属“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下的,但是新规2025版出来以后,茶叶从“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项剔除了出来,于是就延伸出了以下的问题,定义不明确、处于模糊地带,想问问大家怎么看?
1.在GB28050-20257中提到“包装饮用水、茶叶”属于豁免强制标示项,根据强制执行标准GB 31608-2023对茶叶的定义为“以茶鲜叶为原料,采用特定加工工艺制作,供人们饮用或食用的产品,包括绿茶、黄茶、黑茶、白茶、青茶(乌龙茶)、红茶,及以上述茶叶为原料再加工的花茶、紧压茶、袋泡茶和粉茶”,结合GB31608-2023 3.5不应使用食品添加剂来看,GB28050-2025提到的茶叶应该是不含任何添加物的茶叶,但是在GB28050-2025问答(五十七)中,豁免的范围又提到了“花果茶等”,二者之间是否有矛盾之处?
2.关于GB28050-2025问答(五十七)中提到的“花果茶等”,目前暂无某项国标对“花果茶”有明确的定义,该如何理解“花果茶”和“等”的一个范围?
3.如果说代用茶因其原料为“选用除茶以外,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可用于食品的植物花及花蕾、芽叶、果(实)、根茎等为原料”,属于非茶叶基底,不适用GB28050-20257的茶叶豁免,那么调味茶的原料是“以茶叶为基本原料”,能否适用GB28050-20257中的茶叶豁免呢?
4.如何具体判断产品是否属于“每日食用量≤10g(mL)”?对比旧版,新版GB28050问答将茶叶从“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中剔除了出来,是否可以理解为茶叶(包括代用茶、调味茶、果皮拼茶制品等)不属于“每日食用量≤10g(ml)”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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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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