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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接骨木莓之争:明明国标有收录,为何大批饮料厂遭遇索赔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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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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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7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阅读模式 |发表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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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cslantian 于 2026-7-27 12:36 编辑


引  言

最近食品论坛关于接骨木莓原料合规性的相关讨论,常常霸屏,引发激烈争论。各类投诉举报、职业索赔也在集中爆发,各地卫健委、监管答复引发热议。业内也有很多网友、合规负责人私下找我沟通,作为一线质量管理者,『食安伴』身同感受,这件事暴露了很现实的行业悖论:

原料能够正常进口、产品标准白纸黑字列入水果品种名录,企业投放市场后,却有可能被认定违规。能进口、有标准,用了就违规,这是当下食品行业绕不开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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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的困惑

随着论坛曝出大量市场监管部门、卫健委官方答复后,一堆自媒体煞有介事的做科普解读,通篇梳理食品原料认定法理逻辑,产品标准制定依据,提醒企业做好风险自查,这是典型的事后诸葛亮式解读标准发布执行已有十余年,也没见你有先见之明!很少有人站在工厂实操角度,看待矛盾根源

接骨木莓作为外来水果,列入GB/T 31121-2014《果蔬汁类及其饮料》,浓缩汁多年正常报关通行,在近期大规模讨论合规风险前,绝大多数企业研发、质量,甚至监管人员等专业人员都会默认:食品国家国标收录的水果,是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的。这是基于对国家标准权威性最朴素的认同!但是深层法理上,原料准入权限确实归属卫健委管理。
这不是『食安伴』在为企业辩护,还记得有地方监管部门发布的“判断一个物质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11条依据”吗?曾经被食品行业疯狂转发和叫好(虽然这个答复后来被替换了,但是互联网是有记忆的!)。尴尬的是,其中第一条:(1)该物质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产品标准虽然该文件仅为地方参考口径,不具备全国法定效力,但是亦可见,这里面存在的陷阱,连熟悉法规标准的监管部门都没意识到,何况普通食品企业!

规则本身就存在漏洞

总局一句定性结论:推荐性国标不能作为原料准入依据。导致大多数企业的相关产品被下架、召回,原料、包材及成品面临报废损失,还可能面临职业索赔的压力。从法理层面来看,答复确实没问题!卫健委说:接骨木莓未被国家列入食药物质目录,也未被收录于新食品原料批准相关公告。也没问题!然而却造成了一种尴尬的局面,各方无责,全部损失与合规风险责任却全压在生产企业身上,这个锅确实不轻!

作为国家标准,编制前未核验原料属性,行业大量应用,形成了一定规模后,爆发的矛盾直接丢给了基层监管和企业。基层监管左右为难,严格查处,企业说依据国标生产喊冤曲;放任流通,又不符合现有原料管理规定。企业也是进退两难,持续生产要面对处罚、职业索赔,直接停产则前期所有投入都打水漂

有人质疑接骨木莓含天然氰苷毒素,其实自带天然毒素的食品原料非常普遍,譬如:四季豆,鲜黄花菜,银杏果,木薯等都含有天然有害物质,依靠充分加热等工艺处理,就能有效控制风险,确保食品安全。同理,接骨木莓果粉、果汁类产品市场流通多年,并无权威公开报道典型的食物中毒事件‌。

海关管原料进口通关,卫健委管普通食品、新食品原料的准入,市场监管部门管终端的生产销售,在食品原料管理衔接上还存在脱节,这不是接骨木莓单独的个案。锡兰肉桂(原产斯里兰卡,旧称锡兰,其精油在 GB 2760 中命名为斯里兰卡肉桂皮油、叶油)常年进口流通,根据多地卫健委咨询答复口径:锡兰肉桂不属于食药物质目录品种,也没有获批成为新食品原料;椰子花糖海外食用历史悠久、进口渠道畅通,却不在卫健委食品原料正面清单、新食品原料准入公告中,同样暗藏合规隐患。

如何解决当前的困境

我从不否认,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所有食品企业应尽的义务。作为食品人,我们应该主动核查原料合法属性,但企业没有能力预判不同规则下的管理衔接漏洞,更无法推动顶层机制协同。但源于国家标准本身存在问题,不能让企业无限兜底担责。
从严管控食品安全是全行业共识,合理的治理逻辑应当先理顺统一规则,再指导企业落地执行。如果规则本身存在盲区,单纯要求企业准确识别所有潜在风险,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不从根本上解决这类矛盾突出问题,类似问题还会继续发生!

接骨木莓属于典型历史遗留监管问题。面对集中爆发的投诉举报,建议监管层面应秉持审慎包容的处置方式,联合卫健委尽快统一明确该原料的合规属性。即便短期内暂不批准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也该兼顾行业多年生产现状,设置合理过渡期,出台配套指导文件,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写 在 最 后

此事件给所有食品从业者重要警示:推荐性国标≠原料准入资质!食品原料判定体系尚存漏洞与隐患。倘若国家标准都无法作为合规依据,食品人又该何去何从?

如果推荐性国标、行业标准提及的原料,既不在卫健委新食品原料正面清单,也缺少对应食品安全标准,是不是未来全部需要逐一请示、开展申报?


转自:公众号“食安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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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7-27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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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cslantian 于 2026-7-27 21:50 编辑
lokerlee 发表于 2026-7-27 20:23
当我得知把接骨木莓列进去是抄了别人的,没考虑合规性的时候,我的认知也被打破了。

我是这件事的局外人,也是干了多年的食品人,客观聊聊看法,不认同 “企业钻空子” 这个说法。

只要现行标准公开有效,又没有官方文件把这个原料划入禁用负面清单,企业照着标准生产,本身就有合理信赖依据。就拿罂粟壳举例,是当年卫生部专门发文明确禁止加到食品里;现行有效食品标准中原料能不能禁用,必须有白纸黑字支撑,不能没文件就直接推定违规。

目前两大主管部门也没出台文件把接骨木莓列入负面清单,只是客观说明了当下监管现状。

国卫办食品函〔2016〕34 号是两个部门联合下发、至今仍有效的文件,初衷就是统一新旧标准过渡期监管口径,不该人为拆分、割裂这份文件的适用边界。

接骨木莓长期收录在 GB/T 31121 里,争议根源其实是标准制定、新食品原料审批、市场监管几套体系衔接不上。食品安全法规本来就要求各部门协同互通,这种顶层规则衔接产生的漏洞,不该让生产企业独自承担全部风险。

附国卫办食品函〔2016〕34 号原文:https://www.nhc.gov.cn/sps/c1000 ... aa7b847207e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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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7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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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主体责任,政府部门自己的主体责任呢,依附于政府部门的协会,组织,承接了政府项目,他们的主体责任呢?
如果他们的锅都让企业背,真的背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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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论坛宗旨:信息交流,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为食品行业规范尽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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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7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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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真的重视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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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7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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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自媒体煞有介事的做科普解读,通篇梳理食品原料认定法理逻辑,产品标准制定依据,提醒企业做好风险自查,这是典型的事后诸葛亮式解读!标准发布执行已有十余年,也没见你有先见之明!很少有人站在工厂实操角度,看待矛盾根源。

分析的很好,支持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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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7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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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久了也没见官方出来“落实主体责任”的给到指导意见,只能企业自己背锅,天天被职业索赔人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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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7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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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之间定的标准都不统一,就像接骨木莓,前有GB/T 31121识别了这种物料,现有某部门又说不是食品原料,这让企业很为难啊
good good study,day day 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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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就是个笑话。遥遥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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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有农业标准不可作为食品原料依据, 后果推荐性国标不可作为食品原料依据,这后面对合规使用有很大挑战啊
处木雁之间,应龙蛇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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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7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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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声称对推荐标准有版权的部门,单位,有权有利也得负点责任吧?出来走两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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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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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7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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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拿GB/T 31121做挡箭牌,让推标背了11年锅,现在推标不背锅了,就把锅甩给海关、甩给监管口径不一致?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口径一直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哪个食品生产企业敢说不知道《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关于所谓“历史遗留”问题,《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在前,GB/T 31121-2014发布实施在后,接骨木莓进入食品领域,也是在推标发布之后,自己钻空子,哪来的历史遗留?监管放纵是监管的责任,企业违法是企业的责任,将两者混为一谈,无非是再拉别人背锅的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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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7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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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是什么导火索引起的对接骨木莓使用合规性的争议,通常而言,在现有标准内出现的物料,很少有人去关注投诉,毕竟理论上比未在标准中体现的物质难度高。当然,如果推荐性国家标准内容都不可采纳,或者国标轻易删除原料等,食品生产企业也是很难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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