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8-10 11:00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质效,规范实施行政处罚繁简分流简案快办,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简案快办,是指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和处理意见无异议的普通程序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前提下,优化办案流程、时限,实现对简单案件高效查办、快速办结的繁简分流执法模式。
第四条 适用简案快办模式办理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对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五条 适用简案快办模式办理案件,应当通过市场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同步完成案件全流程信息录入工作。
第六条 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及处理意见无异议,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案快办模式办理:
(一)确有违法行为,但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拟仅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处罚的;
(三)拟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金额不满五千元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金额不满二万元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简案快办模式办理:
(一)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三)属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四)案件涉及损害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依法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权利的;
(六)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以纸质或者电子等书面方式明确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八条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查。经核查,符合本规定条件的,适用简案快办模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