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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问题处罚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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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28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阅读模式 |发表于: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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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生产日期的确认简述一下:形成最小销售单元的日期为生产日期(含第一层包装)等,具体见GB 7718及问答的内容。
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分为人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情形(即早产)、缩短保质期情形(晚产:10月生产的,生产日期打可能写的9月),实际上两者造成的后果完全不同,但是按照食品安全法124条处罚结果是一致的,当然从诉讼角度监管部门及法官会根据虚假标注的结果危害性,对后者不予处罚或者轻微处罚。监管层面也是可松可紧的态度,各自的理解歧义也很大……
故意延长保质期的属于监管严厉打击对象。缩短保质期的虚标生产日期(可能客户要求同一批次、也可能是其他原因客观原因),从结果来讲无食品安全风险,但是不利于产品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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