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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63条介绍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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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取消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按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的法律责任规定。
本条例第十四条设定了新原料监测期管理制度。
监测期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定期报告制度。3年监测期内,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此制度的设定有助于及时发现风险并控制风险发生的范围,也体现了对化妆品新原料实施事前注册备案、事中事后监测的全过程监管的理念。
二是明确监测期内该原料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实施管理,除注册人、备案人或其授权使用该原料的,其他企业拟使用该原料的需要另行注册或者备案。虽然这时该原料已非首次使用,但要求不同企业依据不同研究结果申报新原料,有利于更全面地掌握该原料的安全情况,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研发的积极性。
因此,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包括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和未按照规定要求报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情节严重的,吊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书或者取消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因为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职能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该项处罚决定也应当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
(按: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严格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依法履行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报告义务,落实新原料全生命周期的主体安全管理责任。
备案人需要持续跟踪新原料在下游化妆品企业中的实际应用状态,全面掌握该原料在各类化妆品配方中的添加浓度、使用目的、成品适用人群、使用部位以及产品上市规模等信息,动态掌握原料的实际流通和使用范围。
同时建立常态化安全信息收集渠道,持续收集和梳理与该新原料相关的各类安全数据,包括市场不良反应监测信息、消费者投诉反馈、国内外权威科研文献、境外监管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以及行业相关风险动态。
需要建立标准化信息台账,妥善保管原始记录、检测报告、风险评估资料等佐证材料,保证上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有内容均可溯源核查。严格按照法规规定的时限、途径和资料规范提交报告,做到按时报送,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
企业内部应明确专项负责人,搭建稳定的安全监测与信息上报流程,定期开展原料安全风险自查研判。对于收集到的风险线索及时分析评估,提前识别潜在安全隐患,结合风险等级主动落实管控措施。持续更新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根据最新研究数据完善安全认知,从源头把控原料安全,切实履行新原料注册、备案主体责任,保障上市化妆品原料使用安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释义/赵大程,颜江瑛主编.—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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