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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思影

[讨论] 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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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5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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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食品行业的进入门槛应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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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9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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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食品安全问题的管理很乱,有卫生,也有质量监督,还有工商,因为是个有肥油的部门,大家争着要管,但真的却没什么人管.是要好好研究.听说现在是由卫生的管食品加工经营人员的卫生健康和餐饮行业,由质量监督管企业的生产过程的质量,由工商管食品流通领域的问题,我觉得是分的不错,但苦了我们企业,要对付这么多部门,可都是大爷啊,得罪谁都可能关门,所以,建议全部由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家来统筹管理,企业只要和一个机构打交道就好.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人员素质要加强.才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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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4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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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下面引用由ntfa2005/07/27 09:36am 发表的内容:
今年国家先后出台了二个版本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二者差别很大,可以肯定不是出自同一批人之手,从内容中的部门利益平衡来看可以看出第一次有可能是国家食药局起草的,第二次估计是质监局起草的,特别是第二 ...
今天我看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跟我上次看到的截然不同,难怪思影让我再把新法好好看一下。哈哈
不要因太多的忙碌冷淡了温柔,不要因太多的追求淹没了享受;工作不是人生的全部,无限风光就在心灵深处;停停你匆匆的脚步,勿忘享受生活的赐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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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4 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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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下面引用由ntfa2005/09/23 06:39pm 发表的内容:
撇开部门的利益和权力的调整不谈,这部法律是一种技术上的倒退。
以我的理解,食品安全有两种含义,一个是食品的供应保障上面的安全,即数量上的安全,就如我们常说的“能源安全”一样,显然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 ...
有道理。[br][br]-=-=-=-=- 以下内容由 chonglang2005年12月24日 00:08am 时添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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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4 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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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这个贴子最后由chonglang在 2005/12/24 00:50am 第 1 次编辑]

今天看了新的草案之后,感觉两个字:晕了。
一晕:整体很乱,搞不清楚食品安全由谁来管。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只能确定一个部门对食品的经营统一进行监督检查,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食品的经营进行监督检查。”。不同的县政府,确定的部门不一样,怎么办?A县确定“技术监督”,B县确定“药监局”,C县确定“卫生局”......。再说了,只有一个部门监管企业,不同的县也许是不同的部门,那“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底是由谁来发放?考核标准是由那个部门来制定?如此,A县是质监发放,B县是药监局发,C县是卫生局发放....
二晕:前后矛盾。
还是以81条来说明吧。前款说了,县政府只能确定一个部门监管食品企业,而后款又提到“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除了政府指定的那个部门之外,其他部门根本没有权利监管了,怎么又出来“属于其他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
三晕:做为一部法律,所制定的条款,要有可操作性。纵观本法,许多事情都是说的很含糊,不同的人执行起来会有不同的结果。欧美的法律,在制定时,都是不厌其烦,尽量把可预见的事情说清楚,否则,无法执行。
下面是本人浏览一遍之后,对某些条款的一下看法;
1、法律条文:第二十四条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认可。未经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由所在地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问题:是不是除了疾病控制中心之外,其他部门的实验室无法承担对企业产品的官方检测职能?按照国家总体方针,实验室应同执法主体脱离,就是一个独立实验室。只要实验室通过CNAL认可,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就可以接受任何机构(包括政府机构和第三方”的委托检测。二十四条说的也是这个道理。
2、第三十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问题:哪个部门来实施许可?企业向谁提交申请书?法律都说不明白,企业怎么办?《行政许可法》已经实施一年多了,对行政许可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
3、第三十八条?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无毒、无害、安全。
问题:“无毒、无害、安全”,是一个“合格评定”活动的结论。但是,既然还没有安全标准,也就意味着没有“合格评定”的依据,那依据什么来判定其是“无毒、无害、安全”的?没有标准,没有检测,谁敢说其安全?而如果说其“不安全”,那“不安全”的依据又是什么?
4、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高风险食品......
问题:什么是高风险食品?含糊不清,如何执行?
5、第四十七条?生产高风险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问题:低风险的食品就不需要实施良好生产规范了?低风险的食品指的是什么食品?有高,肯定就有低。高、低风险食品都需要实施良好规范,只不过产品不同,《规范》的具体要求不相同罢了。
6、第五十一条  生产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在我国境内首次生产的保健食品,或者首次利用食品新资源生产食品的,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问题:到底应该向谁提出申请?法律不告诉我这两个部门各自负责什么事情,我哪里知道向谁申请?郁闷。
7、第五十二条  生产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按规定将样品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检验。
问题:..按“规定”.....。这个“规定”在哪里?什么规定?
8、第七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已经通过质量控制与保证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减少对该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查频次,并免除对该种食品的抽查检验。
问题:企业取得各种认证,不是官方强制行为,而是企业自愿的一种民事行为。如果就凭一张ISO9000或者HACCP认证证书,就可以申请免检,我敢放言:法律出台不到一年时间,中国的食品企业都符合免检条件。免检与否是一种官方行为,而企业取得各种认证是非官方行为,官方行为不能以非官方行为做为执法依据。
9、第七十八条 驻厂检查员......发现企业有违反本法的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必要时报经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中止生产或者其他控制措施。
问题:其他控制措施都是什么?做为“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在法律中明确“其他控制措施”都是什么。

看了之后,感触很多,感觉这部法律很乱。在目前中国许多部门在管理食品的现状之下,这部法律似乎想把所有的部门都说清楚,目的没有错,但这个根本就做不到。而且,还要考虑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联系,如现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里面均有对食品的管理要求。
也许说的不对,望高手指正。
不要因太多的忙碌冷淡了温柔,不要因太多的追求淹没了享受;工作不是人生的全部,无限风光就在心灵深处;停停你匆匆的脚步,勿忘享受生活的赐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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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4 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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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关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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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9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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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影 ,我对您上传的资料非常感兴趣,能不能把您的联系方式发到我的邮箱里?我想直接与您沟通一下,谢谢!yaohuaizhi@chlip.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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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0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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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听说12月有一个新的稿件吗?哪位大侠有看过啊,能不能发上来看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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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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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5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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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话实说,同样的检测项目技监系统下的费用要便宜很多。我不清楚做微生物的检测费是否国家统一规定?我目前遇到的是,卫生防疫站贵2倍的价钱。请懂行的人给出说明?
*************************
随遇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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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7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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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各位专家的留言,感受颇深。
国内的食品安全卫生的管理可以借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管理模式和经验,应该说目前我国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要远远好于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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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8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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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号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谁有?发上来瞧瞧吧..
有时候,多说无益!
我做我该做的事,只求心中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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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3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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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ricewine2005/10/13 02:01pm 发表的内容:
这部法律不应该叫《食品安全法》,而应该叫《食品相关权力分配法》,
比较经典!!!

[glow=255,red,2]绝对经典[/glow]
在深秋的枫叶中,我迷失了自已,找不到回家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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