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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管理体系文件
ZYSPC012-2012
出口熟制肉品检验检疫监管
工作规范
编制:袁涛 丁生 房俊迪
审核:管恩平
批准:王洪兵
2012年3月30日发布 2012年3月30日实施
1目的
为规范山东出口熟制肉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出口熟制肉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特制订本工作规范。
2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山东检验检疫局辖区内的出口熟制肉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熟制肉品包括熟制偶蹄动物肉和禽肉,不包括肉类罐头等工业食品。
3职责
3.1 省局食品处负责全省辖区出口熟制肉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3.2 各分支机构肉类检验检疫岗位负责本局出口熟制肉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4依据文件
a)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42号令)
b)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136号令 )
c)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44号令)
d)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77号令)
e)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
f) 出口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2004]1号)
g) 关于转发<中国出口日本热加工偶蹄动物肉及制品动物卫生要求>的通知(认办注[2007]40号)
h) 关于切实加强对日出口热加工禽肉检验检疫和注册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认联[2004]102号)
i) 关于对韩国出口热加工禽肉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认联[2004]197号)
j) 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食[2003]212号)
k) 关于贯彻落实《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2011]155号)
l) 关于印发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鲁检食[2010]260号)
m) 《关于转发做好对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检食函〔2008〕530号)
n) 关于印发《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禽肉检验检疫工作规范(试行)》等六个规范的通知(鲁检食函[2006]315号)
o) 关于印发《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境食品口岸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检食[2007]175号)
p) 关于印发《输日熟制猪肉制品原料肉质量安全控制规范(试行)》等工作规范的通知(鲁检食〔2010〕4号)
q) 关于印发《输日熟制猪肉制品生产加工关键环节监管要求(试行)》的通知(鲁检食〔2010〕72号)
5 作业要求
5.1 审核企业生产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审核生产企业提交的出口熟制肉品加工计划,确定生产产品的品种、数量、输往国家等。
5.2 监督管理
参照认证处《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实施细则》(鲁检认〔2011〕378号)的规定执行。
5.3 开工前检查
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期间,根据进口国要求实施开工前检查,生产企业对开工前的检查情况填写《开工前检查记录表》,官方兽医或检验员进行抽查。
a) 对相应区域的设施、设备及工器具进行感官检查,评估各项卫生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核开工前卫生记录的各项内容,检查企业记录的真实性,结合现场检查、评估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开工前的卫生控制并对控制情况进行了自查,是否对不符合项采取了必要的纠偏措施。
b) 开工前检查符合要求的,允许企业生产;开工前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监督企业采取整改措施,待重新检查合格后,方可准予企业生产。
5.4 原辅料的控制
5.4.1 原料控制
5.4.1.1 国内肉类原料
原料备案按照《关于印发<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备案要求>等11个办法和要求的通知》(鲁检食〔2008〕66号附件1)的规定执行。
官方兽医检查出口熟制肉品生产企业是否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核查原料随附的供货证明。供货证明必须注明养殖场编号、工厂检测情况和诚信声明等内容;没有供货证明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许该原料用于加工出口。
5.4.1.2 进口肉类原料
官方兽医应检查进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能提供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许该原料用于加工出口。
5.4.2 辅料及添加剂控制
出口熟制肉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的备案按照《关于印发<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备案要求>等11个办法和要求的通知》(鲁检食〔2008〕66号附件1)的规定执行。
官方兽医检查企业对辅料的验收情况,包括检查辅料合格证明、核对辅料是否在保质期内、是否含有违禁添加剂,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许使用。检查企业是否每进一批新辅料,都根据进出口国的检出预警情况抽样检测相关项目,必要时,官方兽医抽检相关项目。
5.5 热处理过程的监管
5.5.1 官方兽医检查加热设备的热分布检测报告,没有做热分布检测的加热设备不允许使用;检查加热设备是否能正常运转,包括警示、自动温度显示与记录装置等,不能正常工作的加热设备禁止使用。
5.5.2企业在每个加工日开工前对温度计进行校准;官方兽医在每次监管时对企业对温度计校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验证企业校准是否准确。如发现校准温差不符合要求的,对上次监管到本次监管期间生产的产品进行隔离、评估。
5.5.3 官方兽医检查热加工后的产品是否加热完全,检查企业是否有专人对产品进行中心温度测定和感官检查并做记录。必要时,可抽样做蛋白质变性试验来确定是否加热充分。
5.5.4检查企业SSOP执行情况
官方兽医检查车间内各设施设备和工器具,如工人手和工作服、工作案板、蒸柜等是否符合要求等,发现可能对产品造成污染的问题后,立即责令企业重新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检查车间地面、墙壁、顶棚是否有发霉、脱落;检查车间用水防回流控制情况,车间排水情况;检查车间通风是否良好,加工区上方冷凝水控制情况;检查化学药品控制情况等。
5.5.5 对企业执行HACCP情况进行验证
官方兽医督查检查企业HACCP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记录保存情况,如是否按规定的方式和频率对关键控制点进行了监控,是否按对监控设备进行了校准,监控现场是否有记录、记录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偏离关键限值时,是否采取适当的纠偏行动,是否执行所有验证程序并有记录等。
5.6 成品管理
5.6.1 官方兽医监督企业保持储存库内清洁、整齐,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食品,应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定期消毒。冷库温度应确保不高于-18℃,并配备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库内物品与墙壁距离不少于30厘米,与地面距离不少于10厘米,与天花板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分垛存放,标识清楚。
5.6.2 官方兽医监督企业建立完善的出入库记录,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肉类产品的入库登记、卫生与防疫工作,对不同检验状态的产品进行标识,保证每一批产品都能够进行追溯,对不合格品要求必须有专门区域或专库存放。
5.7 检查产品标识及追溯管理
官方兽医监督企业建立健全产品标识及追溯体系,对出口熟制肉品从原料验收、加工、包装、仓储、出口等全过程的产品标识及追溯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出口熟制肉品能够实现从最终产品到原料来源的追溯。
a)熟制肉品的追溯标识要把生产日期和原料肉的追溯标识相衔接;
b)外包装箱上加盖(贴)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代号。
5.8 成品查验
官方兽医在成品库内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品进行品质、包装等项目的检验。品质检验包括产品的色泽、杂质、冰霜等,必要时进行切割查验;包装检验包括包装是否卫生、完整,是否被污染,外包装上是否标明品名、规格、厂名与注册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追溯编号等内容。
5.9 监督检查出口熟制肉品企业实验室检测体系
官方兽医应检查出口企业的实验室是否按ISO/IEC 17025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实验室质量手册》,是否有效运行;检查出口企业是否按国家局、省局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技术性标准的要求对出口的产品进行了有关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检查实验室检验人员的实际操作是否规范,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是否准确,记录是否规范;检查企业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是否进行了反馈、处理等。
5.10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
分支机构应在总局年度出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抽样与检测计划和山东局年度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辖区内企业源头控制与自检自控体系建设以及国内外预警等情况,按照《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试行)》的要求,制定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执行计划。官方兽医或检验员根据各局的执行计划与所监管企业的情况,按照《山东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检测样品取样和传递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完成监控计划的取样、送样,并根据监控结果的分析和统计用于出口产品的合格评定、风险分析等工作中。
5.11受理报检
参照《检验检疫受理报检工作规范》(ZYTGC007-2012)执行。
5.12现场检验
5.12.1感官检验
官方兽医检查货物的色泽、气味、品质是否正常,规格是否与合同 、信用证等相符。
5.12.2包装检验
官方兽医检查包装箱的品名、唛头、追溯号、加工厂名称、地址、注册代号、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完整并应与单证相符;检查包装物是否清洁、牢固、无破损,无发霉等。
5.12.3数/重量检验
官方兽医检查货物的数重量是否与报检数重量相符。
5.13合格评定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的出口产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在出口企业自检自控合格的基础上,根据检验检疫官方监控结果与有资质实验室出具的企业监控结果,结合日常监管与现场检验情况等,对出口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进行合格评定,并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食品、化妆品合格评定记录》,包括报检号、检验检疫依据、报检资料审核、风险评估和验证情况、监控计划执行情况、现场检验检疫情况等内容
a)评定合格的产品,准予出口。
b)评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口。报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时,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对该批产品实施复验。
5.14监装管理
5.14.1由发货人对出口熟制肉类产品实施监装管理,填写《出口食品监装记录表》,官方兽医对监装记录审核并定期检查出口监装情况。
5.14.2运输工具的适载鉴定
检验检疫人员对出口熟制肉品的运输工具是否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和制冷设备,装载方式是否能有效避免肉类产品受到污染、保证运输过程中所需要的温度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其符合性。
5.14.3包装检验
检验检疫人员对用于出口熟制肉品包装的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否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进行标注,运输包装上是否注明目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检查,确认其符合性。
5.14.4核对货证
检验检疫人员审核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是否与所有单证相符,审核相关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5.15签证管理
参照《检验检疫签证放行工作规范》(ZYTGC008-2012)执行。
5.16检验检疫流程和时限管理
5.16.1现场检验检疫及取送样
需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的,应在接到报检电子数据后3个工作日内联系报检人或出口企业进行现场检验检疫;需要按报检批抽样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抽样工作应和现场检验检疫一并完成,并在2个工作日完成取制样和送样工作。
5.16.2合格评定及证稿拟制
施检人员应在收到实验室检测结果后2个工作日完成检验检疫合格评定,并在出证所需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及时完成证书证稿的拟制工作。
5.16.3因服务对象原因而耽误的时间、单证在检务部门与施检部门之间的流转时间不计算在内。
5.17资料归档
整理检验检疫过程中的有关记录、资料,各类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并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归档材料包括:
a)报检单;
b)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
c)集装箱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凭条(需要时附加);
d)内、外包装性能结果单;
e)厂检单:含检验依据,以及品质,企业自检情况(可根据产品,需要时附加)、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项目检测报告编号明细;
f)备货单(可与厂检单合并):产品相关信息,含报检产品品种名称、规格(包括每箱净重、内包装数量)、数重量、产品批号/追溯号、生产/包装日期等信息;
g)合格评定记录。
6 相关文件
a) 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实施细则(鲁检认〔2011〕378号)
b) 检验检疫受理报检工作规范(ZYTGC007-2012)
c) 山东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取样和样品传递操作规范(鲁检食〔2010〕133号)
d) 检验检疫签证放行工作规范(ZYTGC008-2012)
e)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规范(ZYSPC027-2012)
f) 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备案要求(试行)(鲁检食[2008]66号)
7 相关记录
a)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食品、化妆品合格评定记录(JLSPC001-2012)
b)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用原料备案登记表(JLSPC005-2012)
c)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用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备案登记表(JLSPC006-2012)
d) 出口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申报表(JLSPC007-2012)
e)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加工过程所用助剂登记表(JLSPC00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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