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451|回复: 0

[转贴]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复制链接]

签到天数: 2560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7269

主题

1万

帖子

11万

积分

食坛传奇

Rank: 15Rank: 15Rank: 15

食坛传奇勋章终身魅力人物2023年度魅力人物2024年度魅力人物

发表于 2024-3-14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阅读模式 |发表于:江苏省
分享: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 ... /5726946/index.html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ë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阿尔巴尼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阿尔巴尼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阿尔巴尼亚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阿尔巴尼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3月10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评分

参与人数 1粮票 +10 收起 理由
石竹 + 10 手有余香分享费!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方式|手机版|Archiver|版权声明|隐私协议|食品伙伴网

GMT+8, 2026-9-24 10:36 , Processed in 0.685551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26 Comsenz Inc.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