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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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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淡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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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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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阅读模式 |发表于: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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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何以寄山川 于 2025-12-1 16:16 编辑

2020 年 4 月 3 日发布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六条(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这个“批准公告号”是指该地理标志产品的批准公告号,还是指企业获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公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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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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