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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关于商标授权模式的委托性质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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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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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3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阅读模式 |发表于: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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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猫了个猫 于 2026-8-13 09:24 编辑

昨天,有版主提到了A授权商标,B作为中间商,C作为实际生产方,此时该如何判定谁是委托方的问题。
个人将自己的思路做了一些整理分享给大家。
先上结论:
A(商标权人)→ 授权 B 使用商标 → B 委托 C 加工,要判断 A 是不是“假授权、真委托”,核心就一句话:

不看 A 和 B 签的是什么合同,看 A 对 C 的生产有没有“实质性管控 + 成品回流 A 体系”

根据113号令和相关的问答来看,管理办法是“重实质轻形式”的原则。
核心的判定条件就是“按照委托方要求+从事全部或部分生产活动+交付所生产食品”的三要素。

那么我们实际工作中就会遇到如下几种情况;

1、A只授权商标给B并且不对产品做相关要求,B委托C进行生产,B可以随便卖这个产品,那么整个产品的生产活动是与A无关的,仅BC之间构成委托加工关系。
2、A授权商标给B并且对产品有相关要求,但B不具备生产资质,这个时候AB之间不构成委托生产关系,B的身份仅仅是采购中间商,或者作为监制方的存在。
3、A授权商标给B并且对产品有相关要求,B具备生产资质但又委托了C进行生产,C生产的产品回流到了A。
3.1、B没有生产行为,那么就构成了AC实质上的委托生产关系,B可以不体现或者作为监制商的存在。
3.2、B有生产行为,有时自己生产,有时委托C生产,那么就构成了ABC之间都有实质上的委托生产关系,B就同时拥有受委托方和委托方的双重身份,但制作标签时B的信息应该突出受委托方的属性,建议标注方式可以为“受委托方/委托方:BXXX有限公司(代码B),受委托方:CXX有限公司(代码C)”,具体生产厂家见生产日期末端代码。

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我们其实很难去穿透ABC之间的关系或者说这种关系的穿透成本过高,所以如果我们做合规评估时无法识别A的性质,个人建议就先不纠结。

如果A是假授权真委托,那么小问题A不用管,大问题A跑不掉,或者说问题大到B兜不住的时候,他供出A的动作比谁都快。

以上是我的一些见解,不足之处欢迎大家讨论。
最后再补充一句就是,A授权商标的时候,列明商标的使用范围,明确说明产品需符合相应的法规标准,这是基本的合规管控条款,属于B本就应该遵守的底线,不视为A作为委托方对产品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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