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广西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机制,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广西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gxspsc2020@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反馈《广西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字样。
二、通过邮寄信函至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1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处,邮政编码:530022,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广西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3日。
附件:广西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日
附件
广西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优化监管资源配置,规范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健全广西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机制,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分类管理定义)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归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建立“一企一档”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企业的信用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分类,各相关行政机关依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和服务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统称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立、分类管理及共享应用。
第四条(职责划分)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分类体系、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机制,做好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分类管理工作,推动信用档案分类结果协同应用。
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归集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信息、开展差异化监管。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管辖范围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动态评定和信用档案等级调整,实施差异化监管。
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金融监督管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依职责共同推动信用档案分类结果协同应用。
第五条(管理应用原则) 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分类管理应遵循“信息可靠、动态管理、依法共享、协同应用”原则。
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和服务资源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档案建设
第六条(档案建立与标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为每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按照“一企一档、定期分类、动态调整”原则,全面组织归集食品生产企业相关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做到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作为开展食品安全信用分类、实施监管的核心依据。
第七条(档案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信息: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事项(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及有效期,换发及变更事项、许可生产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等)、执行标准、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监督管理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结果、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等;不合格(问题)食品抽检监测及处置信息;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理结果、处罚依据、挂牌督办资料等;食品召回信息及处理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责任约谈信息;食品安全“三书一函”;其他需要记录的监督管理等信息。
(三)主体责任落实信息: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任职文件(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职责)、联系方式,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企业停产或复产报告、企业年度食品安全自查报告、整改情况等。
(四)质量管理体系信息:获得HACCP、ISO22000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以及商标情况(如驰名商标、老字号认定及撤销、地理标志使用等情况)。
(五)年报信息: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六)信用信息:信用档案分类变动记录、守信激励相关证明材料、失信惩戒相关记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等。
(七)刑事司法信息:涉及企业有关食品安全的刑事判决书等。
(八)社会监督信息: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属实的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信息。
1.投诉举报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等信息;
2.社会监督信息。行业协会或者社会组织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
3.媒体曝光信息。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信息,负面舆情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
4.其他需要记录的社会监督信息。
(九)其他与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档案管理要求) 信用档案信息应真实、准确,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分类保存。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采取脱敏、加密等保护措施,严格限制访问权限。工作人员违规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责。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九条(分类周期) 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分类周期为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信用档案进行分类。
第十条(类别划分) 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依据生产经营风险状态、违法行为、信用管理信息等进行分类,分为一类信用档案、二类信用档案、三类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一类信用档案划定情形) 食品生产企业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任一情形,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划入一类信用档案:
(一)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持续保持许可条件,规范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培训、考核符合规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三)建立运行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关键环节控制、出厂检验、食品追溯管理等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设区市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用良好条件。
第十二条(二类信用档案划定情形) 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但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划入二类信用档案:(一)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二)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违法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
(三)受到食品安全相关行政处罚,尚不构成三类信用档案情形的;
(四)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不到位;
(五)年度内1批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或风险监测存在问题;
(六)因登记住所失联、年报异常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企业;
(八)一年内有3次及以上投诉举报查证属实,反映企业存在系统性管理缺陷的;
(九)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设区市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纳入二类信用档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