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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30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阅读模式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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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22 15:02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进行调整,新增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甲酯、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乙酯等2个品种至附件1第一部分。
  现将调整后的《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予以公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出口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应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申请许可。
  商务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


2026年9月22日


2.特定国家(地区)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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