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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吴问立

[讨论] 关于《食品安全法》的部分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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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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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梦想如何照进现实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评论员 付克友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众所瞩目的食品安全法。从国务院法制办2004年7月开始着手立法起草工作算起,到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后四次审议,可谓五年磨一剑。按照有关专家的说法,磨了很久,是因为事关重大。这样一部精雕细琢的食品安全法,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制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不可否认,立法只是做好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一步。如何将食品安全法的理想照进令人堪忧的食品安全现状,从有法可依,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其实,在食品安全法通过之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也不可谓不充分。据专家介绍,我国从1995年制定并实施食品卫生法,目前这个领域大约有100多个规章,还有500多个卫生标准。也就是说,食品卫生监管并非无法可依,而问题何在?比照那些食品安全事故就不难发现,几乎每一例都可以找到有关企业违法的依据,也几乎每一例都可以找到有关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如今,食品安全法要从梦想照进现实,就必须解决这样的老大难问题。

  比如,在当日食品安全法的新闻发布会上,本报记者提问“如何认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说明书标签是否有虚假和夸大的内容”,专家就回答,根据现在的监管体制,没有什么监管空白。但为什么特仑苏牛奶事件还是发生了?对于那种夸大宣传的做法,即使没有食品安全法,按照已有工商管理法规,也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之列。那么值得追问的是,那只看得见的手到哪里去了呢?

  又如,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希图通过完备监管链条,来解决源头监管难题。但是,源头监管之难,可能难就难在监管链条的因素之外。一些食品产地监管部门失责,并不在于他们不知道源头监管的重要性,而在于地方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错位。这也就不难理解,那些令人色变的毒火腿、毒奶粉上为什么有当地监管部门合格的公章赫然在目。如果说,监管部门是食品安全的守夜人,那么,如何让他们对本地公民的“守夜”职责与对全体公民的“守夜”职责一致,只有食品安全法是远远不够的。

  更进一步,这种“守夜人”职责,不能在城市市场和农村市场之间厚此薄彼。在二元背景下,政府对城市和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的“守夜”职责是严重失衡的。这也就不难理解,在阜阳毒奶粉事件和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中,受到伤害更多的总是那些农村的婴儿。要让食品安全法的理想照进现实,一个城乡一体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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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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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防范保健食品“鱼龙混杂”

防癌抗癌有奇效、富含高科技营养成分……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实施,保健食品不准再使用类似方式夸大功效、而需详尽标明成分、功能。      日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共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1640多家,年产值达到1000多亿元。这其中,我国独特的中药保健食品约占65%,其余是国际通行的营养补充剂。  
    近年来,鳖精、补钙、核酸、脑白金等保健食品引发的争议、质疑,让保健食品行业一次次陷入“信任危机”。针对这些情况,我国自1995年在食品卫生法中建立保健食品审批制度以来,相继制定多部规范性文件,使保健食品的审评、注册、生产、管理等各环节逐步得到规范。但是,由于电视商城和网络销售的兴起,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违纪行为仍屡禁不止。  
    针对这一情况,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同时,法律明确提出,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就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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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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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非正统专业人士 于 2009-3-4 11:10 发表

这个“检验”可以理解为广义的“检验”,索证、验证、供应商审核等等都应该算是检验。



有道理!这里是有文章可以做的! 说不好听,数量也是质量的一个方面啊!

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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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人鱼 + 2 不知道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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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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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食品行业专家多给点意见,让法律制定者明白:客观和主观差距;梦想和现实的差距;。。。。。。。太大了。
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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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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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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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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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6# 食人鱼 的帖子

有个问题我不是很明白:

对于食品添加剂的“技术上确有必要”,这应由谁来界定,企业?官方?如果是由官方来定的话,那个人认为简单来说,就是需要对GB2760进行修订,来确定“技术上确有必要”的范围。从这个角度来说,引用“技术上确有需要”这句话,就是有点打概念牌了。因为企业使用添加剂,都是按2760标准使用的,当然,除开违法使用的情况。一句话来说,这关企业什么事呢,官方爱怎么制订就怎么制订了呗。关键是官方不要在制订的范围内也不给企业审批就好了。

如果让企业自己来界定的话,这里面会有很多手脚做的!似乎很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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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1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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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好熟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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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1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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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或许退出流通环节

昨日,记者从辽宁省工商局召开的“3·15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工商部门将全面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并直接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这意味着今年6月以后,曾经万分重要的《卫生许可证》就有可能要退出历史舞台了。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而新法实施后,卫生部门将不再负责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是转由质检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则负责发放《餐饮业许可证》。这样,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将更加明确,不会出现以往出现的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情况。

  辽宁省工商局表示,流通环节包括商场、超市和食杂店等,这些经营单位将不再需要《卫生许可证》,而是转为办理由工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但是,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质监部门和负责餐饮服务的药监部门对于相关企业是否不再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则表示“不清楚”,因为《食品安全法》具体细则还尚未出台。现有的《卫生许可证》在其有效期内仍然可以使用,但是到期后就必须要更换成《食品流通许可证》,具体的办理程序和前置手续等细则还没有制定。

  同时,新法实施后,工商部门的具体职责将有所改变。据介绍,工商部门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日常监管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单位。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可以进行检验检测。对食品经营单位的违法经营行为有处罚扣压的权利。与过去相比,《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工商部门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职能。

  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是职责上一个很大的转变。也就是说对食品经营单位的资格确认权将发生转变,原来是对主体资格确认,现在则是对经营资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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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2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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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食品安全法亮点:首次引进风险监测与评估

食品安全法》三大亮点
  理念、首次引进风险监测与评估、统一和细化标准
  “理念、首次引进风险监测与评估、统一和细化标准,这是《食品安全法》的三大亮点。”宋华琳告诉记者,《食品安全法》总体上较之前的旧法有突破性进步,但仍有不少内容亟待完善和细化,期待在两会之后,立法机构尽快制定可以令新法落地实施的相关细则。
  “1995年开始实施的《食品卫生法》管理范围小,主要用于指导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如卫生指标、细菌含量等,与监管没有关系。”宋华琳说,在理念上,“《食品安全法》是真正把食品安全作为一个整体来系统考虑,关注到了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在食品生产、流通、餐桌等整个流程进行全过程监管。”
  “一个突出的表现是增加了国务院层次的议事协商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宋华琳解释,这个食品安全委员会使食品安全问题获得将由最高级别机构来协调的重要机遇,有助于各级、各个机构不敢对食品安全问题掉以轻心。
  “另一方面,这部法律职权划分有进步,但仍有不足。”宋华琳告诉记者,食品安全领域的改革是渐进式的,并非大刀阔斧。
  “新法仍然尊重一些监管现状,农产品归农业部门管,生产归质监管,经营销售归工商管,餐桌这块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综合协调是卫生行政部门,还是属于由5个部门来监管,这是容易出问题的方面。”宋华琳表示,如果处理不当,还会回到过去的老样子。
  “第二个亮点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宋华琳分析,风险监测的引入,证明有关部门终于意识到了食品安全是一个事前干预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不能亡羊补牢,出现三聚氰胺才来处理,这叫监管吗?这叫救火,等到餐桌出问题,再来救火有啥用?食品安全应该预防式监管,防患于未然,之前我们根本没有这样一个观念。”
  “第三个亮点是细化和统一标准。”宋华琳介绍,《食品安全法》涉及标准的内容达到9项,很细致,更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统一为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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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2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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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规定其实都是好的,为什么起不到预期效果呢?其实最最关键的还是国家行政监管执行力不行,假如他们和企业人员一样的压力和危机感,中国tmd早就超过美国了,早就到共产主义社会了!一句话,执行力上不来,说破大天也是白扯!
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做自己喜欢的工作,爱自己喜欢的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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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6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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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可能催生新“王海”

晚报讯 今年6月1日,我国《食品安全法》将生效施行,替代施行了近14年的《食品卫生法》。这将对我国的食品安全产生积极影响,并为消费者撑起一把“保护伞”。日前,在市科协主办的科普活动上,专家回应了全国政协委员冯小刚对“明星代言”条款的质疑,并指出,该法的实施可能催生新的“王海”。

  据介绍,我国《食品卫生法》是1995年出台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法律已显得过时。比如,我国目前有8000多种保健食品,但该法中没有出现“保健食品”这个概念。而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是从2004年起草的,可谓“五年磨一剑”,经过四审才通过。

  “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食品安全法》中倍受关注的条款。假如该法早一年出台,那么代言三鹿奶粉的明星就要承担高额赔偿。对此,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冯小刚委员提出了质疑:“如果明星要承担连带责任,那电视台是否负责?为什么单单明星来负连带责任?”、“是不是明星做食品广告前要试吃半年?即使吃了半年,你又怎能保证每一包都没有问题? ”

  对于冯小刚的“炮轰”,市食药监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处长助理戚柳彬认为,冯导的说法也有一定道理,因为演员确实没能力判断某种食品是否安全。但从“法律倾向性”的角度看,他认为这条规定是合理的。“在消费者的权益和明星的权益这两者间,《食品安全法》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戚柳彬说,“这就好比《交通法》不允许‘撞了白撞’,因为在交通规则和人的生命安全这两者间,法律更倾向于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当明星得到高额报酬,向消费者推介某食品后,他就要对这种食品负责。该规定能让明星对代言食品更加谨慎,因为这毕竟关系到了老百姓的健康。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了“损1赔10”的惩罚性赔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戚柳彬指出,当年,引入“假1赔2”索赔原则的《消保法》催生了王海;如今《食品安全法》的索赔力度远高于消保法,“我估计会催生新的‘王海’。 ”

  除了消费者索赔,新法还大幅提升了执法部门的罚款力度,处罚金额可达到货值的10—20倍。这将加大不法食品商家的违法成本,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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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7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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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还是需要食品和添加剂生产厂家诚信经营,现在很多安全事件都是大家不择手段降低成本造成的。同时还要保护守法厂家的利益,不然在非法生产商的围剿之下,也被迫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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