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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快讯] 马鞍山市科技局发布《马鞍山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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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香阁长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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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4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阅读模式 |发表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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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科技局发布《马鞍山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1月29日

马鞍山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开放联动战略,加快推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进一步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依据《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科区〔2017〕50号),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制定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总体发展规划和政策,开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组织已认定新型研发机构的评价考核等。各县(区)、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与认定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马鞍山市内注册成立,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需求,由高校院所、企业和政府等多元化投资主体共同创立、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模式多样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应用基础研究、成果二次开发、技术转移转化、企业孵化育成、产业投融资、人才集聚培养为主要业务,产学研深度融合、国内外开放协作的独立法人组织。其主要功能为:
(一)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面向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及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关键环节,集聚优质创新要素,开展联合攻关,实现关键共性产业技术突破。
(二)孵化科技型企业。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
(三)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开展科技服务,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四)引育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紧缺人才,提升学科与人才培养能力,为创业提供开放式服务,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促进专业化人才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型研发机构应在马鞍山市内注册,具有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等性质的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马鞍山市,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主要负责人应具备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并具有较强的科研管理、组织协调能力和实践工作经验。
(二)拥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可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政府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单独或联合出资设立。原则上各投资方
应以货币形式出资为主,确需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其无形资产应确权,经第三方评估后将所有权转移至新型研发机构。
(三)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市场化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研发人员激励约束、知识产权等管理制度;多渠道的投入机制、自主性的引人机制、开放型的创新机制、高效率的决策机制、合同制的研发机制、绩效式的分配机制等。
(四)依托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国家级科研机构等高水平研发平台,拥有核心技术和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成果具有产业化基础和市场化前景,每年在我市转化成果数占比不低于50%。具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五)拥有专业化、高水平的研发队伍,专职研发人员(全年工作时长在183天以上)不少于10人且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博士学历或高级职称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不少于5人,专业、学科、年龄等结构合理。
(六)主营业务收入应以合同开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为主,每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收入总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和固定场地(不低于500平方米)。
(七)每年度引进孵化2家以上科技型企业,或合同开发、科技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且每年度为我市企业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30%。
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马鞍山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向辖区科技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1. 马鞍山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附件1);
2. 新型研发机构法人证明材料;
3. 研发人员基本情况、学历和职称证明材料;
4. 科研场地、研发设备等有关证明材料;
5. 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6. 新型研发机构取得成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7. 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经费预算;
8. 其他相关材料。
(二)县(区)、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
县(区)、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筛选,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报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批准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
(四)市科技局根据审核论证意见,研究后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列入《马鞍山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录》并发布。
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机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可单独组织审核论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价。
第三章   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六条   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授予“马鞍山市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第七条   经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
第八条  经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过县(区)、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九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2月底前通过县(区)、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科技创新数据指标及下年度建设计划等)。
第十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合格档次以上的,继续获得1年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不参与绩效评价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资格到期自动取消。
第十一条  参与绩效评价的市新型研发机构,须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提供上两个自然年度的各项指标数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科技局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奖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马鞍山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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