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431|回复: 4

[转贴] 山东卫健委答复---《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精氨酸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卫办监...

[复制链接]

签到天数: 2590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7356

主题

1万

帖子

11万

积分

食坛传奇

Rank: 15Rank: 15Rank: 15

食坛传奇勋章终身魅力人物2023年度魅力人物2024年度魅力人物

发表于 2026-3-26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阅读模式 |发表于:江苏省
分享:
http://wsjkw.shandong.gov.cn/hdj ... 7597&siteId=33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精氨酸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221号)是否现行有效。
  • 留言信息

    • 留言标题:《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精氨酸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221号)是否现行有效。
    • 留言时间:2026-03-11
    • 留言人:刘*
    • 留言内容:您好,请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精氨酸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221号)是否现行有效。 如已失效,请问L-精氨酸是否须配置成香精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且在食品中的用量应不超过250毫克/千克?
  • 答复信息

    • 答复状态:已回复
    • 答复时间:2026-03-16
    • 答复单位: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答复内容:  1、经咨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精氨酸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221号)现行有效。  2、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L-精氨酸属于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关于其使用原则,应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精氨酸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221号)要求,配制成香精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在食品中的用量不超过250毫克/千克。    以上回复供参考,相关问题可致电0531-12345或0531-51766231进一步沟通和交流。



评分

参与人数 1粮票 +10 收起 理由
石竹 + 10 手有余香分享费!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方式|手机版|Archiver|版权声明|隐私协议|食品伙伴网

GMT+8, 2026-10-25 07:15 , Processed in 0.315771 second(s), 17 queries , Gzip On,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26 Comsenz Inc.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