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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7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阅读模式 |发表于: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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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scjg.jl.gov.cn/zw/gsgg/202605/t20260527_9633691.html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5-26 18:07:00

  为筑牢食品安全运输防线,规范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吉林省将于2026年5月26日起开通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系统,正式开展相关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目录(见附件1)范围内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及对应《运输容器证明》,方可开展运输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自有运输容器运输自有重点液态食品的,无需办理准运证。
  二、许可机关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审批部门为本辖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许可实施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准运证及运输容器证明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发、变更延续、注销补办等工作。准运证及运输容器证明免费核发,有效期均为5年。
  三、办理方式
  (一)线上办理。申请人可登录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官方网站“便民”栏目,进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通过相应办理入口填报相关数据内容并在线提交申请。
  (二)线下办理。各许可实施机关均提供线下政策解读、现场指导等便民服务,申请人可前往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窗口,现场咨询、提交材料、领取证件。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7月1日起,未取得上述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一律不得从事目录范围内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活动。
  五、监督管理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全程实行联单追溯管理,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须如实填写联单,存档备查不少于2年。
  特此通告。

  附件:1.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
     2.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6年5月26日
初审:张倩
复审:楚立杰
终审:周文军




附件1和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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