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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市监规发〔2026〕2号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6年5月27日省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8日
四川省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应当依法取得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自有运输容器对其生产经营的重点液态食品进行道路散装运输的,不需要取得准运证,但运输容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等的要求。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公开许可管理权限、办事指南等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运输食品品种相适应的专用运输容器,且运输容器及其附件材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或者按照具体食品品种喷涂“××专用”标识,标识应当与运输容器底色有显著差异,标识的尺寸和比例易于辨识,字高不小于200mm;
(二)具有熟悉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食品安全要求和操作规范的作业人员;
(三)具有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运输过程控制制度、作业人员以及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运输容器清洁维护制度、文件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运输容器清单,运输容器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运输容器照片等材料,其中照片应当包括含有清晰完整喷涂标识的运输容器照片、含有清晰完整容器编号的运输容器照片等;
(五)与保障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目录清单。
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代理人的权限。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准运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其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需要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十一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运输容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根据现场核查要点表逐项开展核查,管理制度和至少一个运输容器符合相应全部核查要点的,现场核查结论为合格。
不符合核查要点要求的事项,能现场整改的,应当允许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整改要求和合理整改时限。整改时限一般不应超过二十个工作日,逾期未整改的,判定现场核查不合格,并注明原因。整改时限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
核查人员填写现场核查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现场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准运证,并对现场核查合格的运输容器逐一配发运输容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准运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五年。运输容器证明自配发之日生效,有效期到期日与准运证一致。
第十六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