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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青海市场监管局答复---普通食品原料红小豆是否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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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6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阅读模式 |发表于: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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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scjgj.qinghai.gov.cn/Que ... F%E4%BF%A1%E7%AE%B1
标题
        普通食品原料红小豆是否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赤小豆?
咨询人
        钱晓萍
时间
        2026-08-05
内容
        依据GB 4404.2-2010《粮食作物种子 第2部分:豆类》条款4.2.3赤豆与T/CNHFA111.143-2024《保健食品用原料 赤小豆》条款3.1来源,请问:执行标准为NY/T599-2002的红小豆是否属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赤小豆?如果不是,请告知来源依据,谢谢!
状态
        已回复
回复单位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6-08-06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答复如下: 一、执行标准为NY/T 599-2002的红小豆,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赤小豆,二者为不同作物品种,不可等同使用。 二、法规与标准依据 1.药食同源目录界定: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收录的赤小豆,为药典规定药用品种(Vigna umbellata),侧重药用功效; 2.品种标准区分 - GB 4404.3-2010(GB 4404.2-2010《粮食作物种子 第2部分:豆类》条款4.2.3赤豆,赤豆(红小豆)为粮食作物种子)、T/CNHEA 111.143-2024界定的赤小豆,为药用赤小豆品种; -NY/T 599-2002红小豆(Vigna angularis)为常规粮食品种,仅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未纳入药食同源目录,不能作为药食两用原料使用。 三、应用提示 食品生产企业使用原料时,需严格区分红小豆、赤小豆品种,标签标注、原料宣称需与执行标准、品种属性保持一致,不得将红小豆标注为药食同源赤小豆。 如有疑问,请与我局食品生产处咨询,联系电话:0971-6161713。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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