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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思影

[讨论] 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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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9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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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请教各位如果原料过了保质期,但经检验各项指标仍符合要求,还可以使用吗?为什么
[img][/img]http://222.173.194.17/bbsattachments/attachments/month_0612/28d051110035_wiLFVTteujIR.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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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1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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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我是 食品卫生监督员。说几句话。1,新食品安全法有点乱,有点散。执法主体不明确,都管都不管。药检局统一协调不了,形同虚设。各部门分段管理也不实际。最好由1--2个部门监管。2,采样付费极不合理,不收费就行了。3新食品安全法还没有老;食品卫生法;系统科学,操作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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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1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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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食品原料过期检验合格是否能用;1,从不浪费角度讲可以使用,但必须限期使用。成品也应送检。2,如数量少,则不应使用,因为超过保质期食品内部成分稳定性变差。3,法律这方面没有具体规定。一名食品卫生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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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2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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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62楼到底是专业人士,回答得比较准确!!!!!!!!!!!文字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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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3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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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撇开部门的利益和权力的调整不谈,这部法律是一种技术上的倒退。
以我的理解,食品安全有两种含义,一个是食品的供应保障上面的安全,即数量上的安全,就如我们常说的“能源安全”一样,显然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这个问题,这部法律也没有提到这样的问题。另一个就是食品质量上的安全,这个安全,就跟“生产安全”的意义是一样的,就是这个东西对人的健康甚至生命来说,要是安全的,这部法律,体现的就是这样一个问题。所以,第一,我认为这部法律并没有涵盖它的名称所应有的全部意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原来是《食品卫生法》,现在改成了《食品安全法》,相对于“卫生”,“安全”是食品的最后一道防线,举个例子,如果你在外面吃一碗面,发现里面有一根头发,那么这个食品应该仍然是“安全”的,因为即使你吃了这根头发,也不见得会对你的健康产生任何明显的负面影响,更谈不上危及你的生命了。但你肯还是定不会吃了,因为它是不“卫生”的。如此说来,难道我们食品的问题大多数都已经到了“安全”与否的程度,因而要大力强调“安全”而暂时可以不顾“卫生”了吗。显然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对于食品问题,我们需要解决的,大多数仍然是卫生问题而非安全问题。因此第二,我认为这部法律至少在名称上与我国的社会现状不符合。
再来看部门分工。虽然这部法律名称是《食品安全法》,但它仍然沿用了《食品卫生法》的框架,即它的内容并不只是要解决安全问题,大部分仍然是食品卫生的内容,这倒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顶多是内容跟名称不符,在法律的严肃性上打一点折扣。然而真正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大量食品卫生的内容调整到了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农业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乃至于工商,而食品安全,也就是在发生食物中毒后的处置,却给了卫生部门。从传统上来讲,卫生部门的强项肯定在“卫生”,而并非在什么安全保障上面,从过去《食品卫生法》的实践上来看,情况也是如此,关乎卫生问题的,大都是卫生部门来处理的,而关乎安全问题的,往往不是卫生部门一家能够管得下来的,全国几乎所有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如南京汤山的毒鼠强事件,最近湖北的毒鼠强事件,还有湖北的铊投毒案,全部都是在公安部门的强力介入下才得以完全解决。也就是说,食品安全问题,尤其是重大的安全问题,只有公安部门协同其它的多个部门才能得到解决,卫生部门不可能在这些事件中唱主角,而只能坐一些技术支撑的活,但是这些在《食品安全法》里,根本就没有体现出来,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就明确规定了,在食物中毒事件中,如果有人员死亡,必须报公安机关。而新的《食品安全法》,不仅抹杀了卫生部门多年来在食品卫生工作方面的绩效,反而以食品安全问题来坐罪卫生部门,全然无视《食品卫生法》的实践经验。在我看来,这部法律不应该叫《食品安全法》,而应该叫《食品相关权力分配法》,因为它通篇体现的是部门之间权力的调整,食品的安全和卫生与否,倒在其次,真是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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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3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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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楼上是一位高人的见解,我认为有道理,所以拷来供大家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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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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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3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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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其实要真正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将所有从事食品监管工作的专业人员统一组织起来,成立一个具有真正权力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监管食品安全工作,这样,食品安全法的执法主体就不会模糊不清了,也不存在权力分配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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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3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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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这部法律不应该叫《食品安全法》,而应该叫《食品相关权力分配法》,
比较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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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4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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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多头管理,,引起管理的混乱,也会引起被管理者的埋怨,比如在上海,食品生产领域由技术监督局监管,食品流通消费环节领域由食品药品局监管,无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则有工商负责,FDA和其他部门配合,食品的检验则由CDC在检验,平时常常是FDA采好样,送到CDC,由于现在不同属一个系统,FDA花了很多的检验经费给CDC,但一个微生物的检验报告就要等上一两个礼拜,甚至月头采的样,到月底才拿到.拖延了出报告
的及时性.而且在流通行业抽检的食品不合格的话,FDA只能处理经营者,对生产单位却只能移交或听之任之了....
还有现在开个店,一会这个单位来检查,一会那个部门来采样,有时一天竟然会出现好几个部门来检查,搞的那些被管理者忙着接待那些人也来不及.所以国家应该把食品安全的监管集中在一个单位.
http://bbs3.netease.com/life/upimage/200401/1073206774.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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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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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6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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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话说得很有道理,合并在一起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可行途径.
心相近,意相知。
我们有着一个共同的目标----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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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30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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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怎么就感觉不乱就不是咱中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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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2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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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LBSALE[100]LBSALE食品监控法律的修订,是符合大众心愿呀!
看到大家的讨论,更是大快人心哪!
其实在我们每个人心里都明白:就个人而言,人人都离不开食品,民以食为天,无论是食品安全还是食品卫生,能够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是最重要的。老百姓关心的恐怕就是生命安全,因为人人只有一条命!!!!!!
然而,就社会责任而言,我想任何一个国家的食品法律如果离开“保户消费者身体健康”的话,简直就是笑谈,痴人说梦!更谈不上谁管谁能得到什么,失去什么了?
试想:当你走到食品销售柜台,看到色香味俱全的食品,可是却知道里面可能含有引起致癌物的东西:像工业颜料苏丹红,你还会有食欲吗???我想:都不会!
凭借在食品加工企业生产的经验,我深感:安全卫生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绝对不是那个神仙检测出来,更不是哪个部门一拍胸脯说:我可以保证它就是安全的。
因而:食品法律应该更加侧重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合法生产经营者利益出发;对明知不安全却使用的非法生产经营者的法人代表,应加大法律处罚力度。
号召全民讲诚信,恢复诚信约束机制。
当然,对非法生产经营者的鉴定和监管权应该归第3方负责,以往国家属于垄断管理,是非常正确的,因为消费者的头顶上均为“中国”呀!但从职权划分上,以往5个部门确实打了不少口水官司,消费者和合法生产经营者不仅没有得到保护,还反复受到牵连。
俗话说得好:现在业余的打败专业的。。。。。。,为什么?
专业的知道不安全不能用,便宜也不行!可业余的不管呀,便宜就好,我管它安全部安全,成品下来,卖价便宜老百姓买就行!怎么办。。。。。
老百姓多无辜呀,合法的专业生产经营者多无奈呀!法律能不能保护他们呀!
从新的食品安全法中,衷心希望有权修改法律的人们:拍拍良心吧!
国家无论把鉴定和监管权给谁来执行,都是人在做,每个质检人更应该:拍拍良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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