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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国三部门要求规范母乳代用品宣传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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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阅读模式 |发表于: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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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0月29日电 为保障婴幼儿身体健康,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母乳代用品宣传和销售行为。
    通知指出,婴儿配方食品是重要的母乳代用品。监管部门要在抓好婴儿配方食品特别是婴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加大婴儿配方食品标签标识的日常检查力度,督促婴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标识标注,督促婴儿配方食品经营单位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婴儿配方食品标签标识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注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宣传标语,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名词。

    通知指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大力推进母乳喂养,维护儿童健康。如有需要,医院应从零售渠道购买母乳代用品,并保留购物小票和发票。严禁医疗机构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馈赠和赞助,不得收取回扣、获取利益。严禁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医疗机构做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向孕妇及其家庭宣传、推销母乳代用品。

    通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母乳代用品广告的监管检查,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母乳代用品广告特别是虚假违法婴儿配方食品广告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相关规定,含有明示或暗示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等违法内容的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切实保障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

    此外,通知要求,监管部门要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监管部门对日常检查中发现婴儿配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告宣传单位存在问题的,依法从严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规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降低医疗机构评审等次,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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