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youqibing 于 2019-8-7 10:18 编辑
RT,7月,某基层所对辖区某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在生产车间有数名工人正在抹除并重新打印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将食品包装上的2018-月-日的标识改为2019-月-日。此食品保质期12个月,包装上印有SC许可证号。这批食品生产车间现场发现了已经修改完成的和待修改的100多件。通过后续调查和询问,发现此厂家2019年新设立,2月才获得SC许可。因此包装上标识的2018年的生产日期肯定是有问题的,因为不可能2018年就印上2019年才获得的许可证号。通过对生产负责人和现场工人的询问,都说是今年生产,生产日期就在检查前的一段时间,因为操作失误,将错误的生产日期打了上去,后来被发现,生产负责人组织进行修改,此批产品还未对外销售。但企业未建立生产记录台账,导致这批产品实际生产日期无法证实。
完成前期调查和证据搜集后,有承办人员准备以生产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进行立案,但也有承办人员觉得以这个理由证据不充足,因为2018年此厂家并不存在,此批产品的实际生产日期自然不可能是最初打印上去的2018年,厂家的解释符合常识。因生产环节把关不严造成日期错误,在未出厂的条件下对日期进行更正合法,当应该对当事人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出现问题的行为进行查处,但是这个处罚条款初犯仅有责改、警告。和虚假生产日期的处罚完全是天壤之别。 另外,根据GB7718问答,里面有这么一条原文如下:五十八、关于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本标准4.1.7.1条“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的行为。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本标准规定。 能否理解为,不得通过直接抹除原有生产日期重新打印的方式进行篡改?而是要通过加贴含有所有日期内容的不干胶贴的方式修正?还是说食品原有的标签就是不干胶贴标示的话就不违规,但是也不能修改? 请教下,各位有什么意见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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