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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agdlj2023

[求助] 生产地址是以哪个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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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6 17: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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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gdlj2023 发表于 2025-4-26 17:35
还没有正式实施。

之前在总局问过,看起来是不让提前实施。。。

关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公)是否可以提前实施的事宜留言日期:2025-04-10
尊敬的总局领导,对于2025年3月14日发布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公),食品企业是否可以提前实施(早于正式施行日期2027年3月16日)?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经营司时间:2025-04-24
留言收悉。《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原卫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同时废止。”在《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前应执行原有规定要求,在《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后,按照新规定执行。本答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市场监管总局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定效力,具体业务办理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

Screenshot_2025-04-26-17-51-45-818_com.android.chrome-edi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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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 Smith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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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6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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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竹 发表于 2025-4-26 17:33
新管理办法已经明确了,就不用扯东扯西了。

明确了吗?

很多坛友急着执行新规,我就很奇怪。

官方宣贯培训还没开始,“问答”还在起草,各细分行业各具体执行评估中的问题还没反馈或还没回复,部分具体条款的执行推动才刚启动。

部分监管部门人员确实觉得新规一出来企业就要标签换版,但实际调研的情况却并非如此。

“两标一规”再加上执行标准,对于标签的改动不是一星半点;更何况很多GB/T也正在起草或刚发布或才实施,而很多包材起订量以6位数计。

所以,要么等到“问答”“指南”“说明”“复函”等解释说明文件“尘埃落定”再一步到位的换版,要么就要承担今天改个引导词、明天改个标示位置的风险。
道不同,不相为谋。
人,无法想象自己见识以外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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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蘑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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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6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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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上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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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倦卧闲看云卷云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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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6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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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也是瞎扯,标哪个都没问题,立法初衷是能找到负责任的主体就行。
参与论坛宗旨:信息交流,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为食品行业规范尽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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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6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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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gdlj2023 发表于 2025-4-26 17:35
还没有正式实施。

实施不实施,代表的是总局的一个意见。
以前只说生产者地址,没有明确是哪个,所以有争议,但说了算的人没说哪种是对的,那种是错的,现在有明确意见了,不用争了。
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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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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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6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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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_OS_X 发表于 2025-4-26 17:56
明确了吗?

很多坛友急着执行新规,我就很奇怪。

审题不认真,答题就偏离方向。
意见明确了,和实施没实施是两个问题。
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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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鱼小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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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7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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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_OS_X 发表于 2025-4-26 17:21
按现行法规,以住所为准。

《民法典》:

?管理办法上说的那么明确了,还看什么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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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good study,day day 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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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 Smith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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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7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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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1 发表于 2025-4-27 08:17
?管理办法上说的那么明确了,还看什么民法典

关键在于很多坛友急着提前执行“两标一规”,甚为不解。

另外,关于生产地址的标示,在后续数字标签的配套规定中可能会有补充要求。

PS:总局为质监局“复仇”了,写“住所”是当年企业与质监局打官司确定的。
道不同,不相为谋。
人,无法想象自己见识以外的事物。
没有垃圾食品,只有不良的饮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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