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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内蒙古卫健委答复--接骨木莓在内蒙古辖区内是否有传统食用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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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19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阅读模式 |发表于: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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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jw.nmg.gov.cn/hdjl/zrxx ... p;metadataId=243514
提交内容
信件标题:接骨木莓在贵省辖区内是否有传统食用习惯
姓  名:
李泽乐
提交日期:
2026-05-11
信件内容: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了,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经检索,接骨木莓(西洋接骨木的果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未公告允许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未批准为新食品原料,亦未将其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其也没有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国药典》中也未载有接骨木莓。 请问,接骨木莓(西洋接骨木的果实),在贵省辖区内是否有传统食用习惯?
处理状态:
已办结
答复情况
受理日期:2026-05-11
答复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答复日期:
2026-05-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依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新食品原料的审查和许可,相关咨询内容可关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5年第七号公告,有关新食品原料的问题可直接咨询国家卫生健康委。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我委没有认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工作职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我委只有在需要制定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时,组织专家论证相关食品是否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特色食品。我委从未收到申请制定接骨木莓(西洋接骨木的果实)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故我委不掌握其在我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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