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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青海省市监局回复 食品包装上是否可以印“药食同源”四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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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蘑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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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5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阅读模式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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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食品包装上是否可以印“药食同源”四个字?
咨询人
        内向男孩
时间
        2026-07-01
内容
        你好,领导,普通食品包装袋上是否可以印药食同源四字,产品本身并没有宣传功效,并用小字在底部对药食同源进行解释如药食同源指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本产品中药食同源的食材为:**、**。请问这样做是否合规?
状态
        已回复
回复单位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6-07-03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将您的留言答复如下: 普通食品可以使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中的原料,但“药食同源”不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标签标注用语。随意印制“药食同源”易被认定为混淆食品与药品界限,涉嫌以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或保健功能。违反规定将面临责令改正、罚款甚至下架风险。‌‌因此,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食品标签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标注配料表时,应详细列出所有配料,并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 如有疑问,请与我局特殊食品处咨询,联系电话:0971-6128116。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原文链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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