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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食品安全法》实施因多头分段管理弊端陷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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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7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阅读模式 |发表于: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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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食品安全法》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我们还能吃什么”这种担忧和恐惧将渐渐远去
  ■观察记者  刘  静
  中国的饮食文化博大精深、历史悠久,八大菜系鲁、川、粤、苏、湘、闽、徽、浙,犹如天上的星辰颗颗闪耀;烹调方法烧、炸、烤、熘、炖、爆、熏、卤、煎、贴、蒸近百种,演绎出了近万种中餐菜式;而一桌著名的清宫宴席“满汉全席”,120多道菜品尽显中国食文化华丽、气派的天朝风范。
  然而,如今孔老夫子口中“饮食男女,人之大欲”的世间规律,却渐渐在“食品安全”这个拦路虎前失去了光彩,黯淡了光芒。
  2004年阜阳奶粉事件,13名婴儿在牙牙学语之时就被夺去了稚嫩的生命,200名婴儿则在严重营养不良症的笼罩下艰难成长。
  2005年英国最大的食品制造商第一食品公司生产的产品中发现了被欧盟禁用的“苏丹红一号”色素,而使用这一产品制作快餐的肯德基则让全球老百姓都吞下了“致癌”物质。     
  2006年福寿螺这个拥有美好涵义的食物,却导致严重的管圆线虫病例,这种病即使在痊愈后仍需要1年半的恢复期。
  2008年,全国各地陆续收治了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1000余人,卫生部调查证实石家庄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了三聚氰胺污染。
  在一次又一次食品安全事件的心理震撼中,中国的老百姓渐渐知道了很多可怕的事实—“蔬菜是洒农药的,猪肉是放激素的,鱼是用福尔马林泡的,红肠是涂了色素的……”
  面对如此现实,有人不禁疾呼“现在我们还能吃什么?”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部承载着厚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横空出世,昭示天下。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食品安全法》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被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们需要这部法律,我们期待这部法律,因为只有当一切约束上升到了“法制和法治”后,做为消费者的我们才拥有了实实在在的权利。
  重塑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机构过多、互相推诿”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真实写照,也是造成种种食品安全事件的重要原因。为改变这一现状,《食品安全法》做了多条规定,力图打造一个“无缝衔接”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首先,经过多方研究,《食品安全法》明确设立了一个“食品安全委员会” 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
  据悉,食品安全委员会是继国家反垄断领导小组与国家医疗改革领导小组之后的第三个副总理级的议事协调机构,卫生部相关官员表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公室将设在卫生部,具体的人员设置归国务院负责。”而从行政级别来看,食品安全委员会属于国务院主管,最高领导级别高于卫生部。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将下设食品安全科学技术委员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等三个机构,这三个职能部门将很好地对接《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功能。
  其次,《食品安全法》在现行监管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加强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再次,《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的不统一、不完整,一直是国内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同样是黄花菜,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一方面未与国际标准接轨,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的标准却是“先出事后发布”,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是标准太多、太乱,多种标准形成冲突,既让守法的企业茫然无措,又让一些不法企业乘机钻了空子,“三鹿奶粉事件”就是暴露了这一现状。
  因此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国家将统一制定一套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法》同时还明确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那就是: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建立风险监测评估制度
  针对我国食品安全事件“事后扑火”的现状,《食品安全法》的一个亮点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以此来防范潜在的风险。
  有专家评论,风险监测的引入,证明有关部门意识到了食品安全是一个事前干预问题,食品安全理应预防式监管,防患于未然,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表示政府把食品安全管理终于建立在了科学的基础上,而不是行政的基础上。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相关职权部门要专门制定和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级相关部门则需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监测方案。
  此外,还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组织专门的食品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依据。监管部门还要根据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即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同时,按照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成为政府和企业的共同责任,政府负责对食品中固有的成分进行风险评估,而企业则负责对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进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不仅是政府监管的基础,还被广泛用于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个领域,比如对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的审批等。
  为此,专家们建议,必须保证评估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比如专业化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过程的公开、透明和程序科学。
  行使好手中的“监督权”
  法律的实施需要监督,与权力部门的直接法律监督相比,社会和公民个人的间接法律监督具有广泛性、全面性和及时性的特点。
  现实生活中,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面广,监管难度大,单纯依靠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不能完全奏效。个别食品生产经营者可能会逃过监管部门的检查,却难逃人民群众的慧眼。   
  因此,《食品安全法》在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以及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原则。而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应学法用法,学会行使监督权。
  专家解读认为,《食品安全法》赋予组织和个人在食品安全领域三项重要权利:
  一是举报权。《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如果消费者在举报时受到推诿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监管部门。
  专家提醒说,举报和检举、控告等概念有别,它一般用于公民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该信息一般有待证实,而且不需要提供证据。
  投诉举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举报的受理范围包括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二是投诉举报一定要及时;三是在投诉举报时,要尽可能提供收集保存的证据;四是要尽可能详实,要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包括名称、地址,举报还要有具体的违法事实,以便能及时立案查处、尽早结案。用电话或信函举报时,最好不要匿名。
  二是知情权。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由卫生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一般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等。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阅相关信息,一是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大众媒体;二是各级政府在档案馆、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如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等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三是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食品安全法》重申了《宪法》规定的原则,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认真接受并及时追究处理组织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谨慎索取“十倍赔偿”
  新实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一次明文规定了权益受损消费者可以要求十倍赔偿,这可谓是一大亮点,让消费者和违法商家心中都有了数。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安全系主任何计国认为,十倍赔偿的处罚力度,让《食品安全法》充分体现了既要保护消费者利益,又能对企业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处罚使食品企业重视食品安全。如果企业确实造成了对消费者的伤害,那么这样的企业就必须受到应有的处罚,这种企业即使破产也比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好。
  然而,消费者要能获得十倍赔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消费者要求商家进行‘十倍赔偿’确实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而难点也就在这‘明知’的概念上。”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的一位工作人员直言,在他手上,半个月以来没有一件食品投诉是消费者从商家那里获得了十倍赔偿。与此同时,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一组数据也显示,在新法实施半月之后,该协会所受理的数十起食品质量的投诉中,近九成的消费者未获十倍赔偿。
  原来,《食品安全法》虽然规定了十倍赔偿,但有一些条件,《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如果是生产单位索取十倍赔偿比较简单,但如果是销售单位如超市、商场等,则必须符合“明知”的条件。
  南京市工商局消保处的许明副处长表示,消费者在要求十倍赔偿之前,一定要明确两点:一是所购买的食品是否已经或是可能,会对自己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二是经营者是否存在“明知”犯错的意愿。许明表示,按照他的理解,商家的“明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食品卖场引进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二是从感官上可以判断食品已经变质却不撤柜;三是过了保质期的食品仍然对外销售。
  “免检制度”终废止
  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终于让在中国大地驰骋了近十年的“免检制度”从人们的视线中消失。
  产品免检制度始于上世纪90年代。当时,一些地方的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地连续数年检查合格的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监督检查。直至1999年,免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重新启动。当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产品免检制度作出了统一规定:“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
  应该说,免检制度推出之初确实解决了企业面临的一些问题。同时,免检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但事实证明,免检制度纵容了企业的玩忽职守,以至于最终酿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多个家庭的灾难。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知名律师周泽对此评论道:“国家免检制度完全没有必要存在。事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食品生产行业,每天都要入口的产品如何可以免于检查?免检要求企业每年上报一次自检的情况,但企业会把自己存在的问题报告给有监管职责的政府吗?”
  更重要的是,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食品领域,没有什么产品是可以免检的。
  让食品回归“朴素”
  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添加剂做了规范,从无害转变到了必要,即以前是无害就可以添加,现在是有必要才能添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指出,《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应该在技术上确有必要,而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信春鹰表示,中国人已经意识到,那些最朴实的食品是最安全的,反而是加了很多色素、颜料的食品可能是不安全的。所以第一个要求就是确有必要,第二个要求,技术上确有必要之后,要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对于什么样的添加剂才可以添加到食品里面,信春鹰明确国家对此将制定出目录,目录里面没有的,哪怕暂时证明对人体没有害处,也不能添加。另外,使用了什么样的添加剂,用了多少,都要在产品的外包装标签里严格地注明。标签必须和实际内容相一致,否则就要接受处罚。
  防范保健食品“鱼龙混杂”
  保健食品既不如药品管理如此严格,又看似比食品“技高一筹”,因此不仅长期受到老百姓的爱戴,也钻了不少法律的空子,行业水平参差不齐。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共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1640多家,年产值达到1000多亿元。这其中,我国独特的中药保健食品约占65%,其余是国际通行的营养补充剂。
  然而,在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监管工作却相对滞后。上世纪80年代,我国保健食品由于缺乏管理,准入门槛过低,导致产品泛滥、价格混乱、质量堪忧。同时,一些急于获利的企业钻监管空子,在生产上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甚至为扩大疗效私自添加违禁成分,在广告中把保健品功用暗示为药品功效,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
  针对这种情况,《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不准再使用类似方式夸大功效,而须详尽标明成分、功能。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写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国家有关部门也声称对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同时,《食品安全法》明确提出,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就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
  业内人士指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将有望扭转业内行销夸大功效、美化效果的“潜规则”,防止产业走进发展死胡同。他们还建议我国应借鉴一些国家先进经验,在民众中普及保健知识,使他们认识到保健绝非一日之功,更非入口病除。只有消费者心明眼亮,保健食品才无法鱼龙混杂。
  实行“问题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对于食品召回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北京市工商局食品质量监督处处长冀玮表示,食品召回不是简单地把食品收回来,政府可能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食品召回的时限、程序。特别是对于消费者而言,如果产品原封退回,商家应该退款。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产品,对于消费者应有赔偿义务。
  名人代言食品“轻松”不再
  商家让名人代言产品是广告界常有的策略,但今后名人代言产品不会像原先那样只管收钱,不懂产品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专家指出,与“相应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是较重的处罚,这意味着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代言人就有可能承担这些责任,而“相应责任”只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近年来,名人明星代言食品、药品蔚然成风,商家在向他们支付巨额广告费用的同时,又从追捧明星、信赖名人的消费者那里赚回了高额的利润。商家就是抓住消费者的追星心理,邀请名人明星做虚假广告,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
  有媒体调查显示,逾九成受调查者对虚假广告表示愤怒。“三鹿事件”发生后,有网站曾作过一项调查:“你觉得明星代言产品出问题,应不应该负责任?”半数以上受调查网民认为明星应该承担部分甚至很大的责任。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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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7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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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与记忆:《食品安全法》立法的时间刻度

 ■观察记者  刘  静

  也许在新中国的建国史上,还没有一部法律的出台如《食品安全法》如此坎坷—

  3年酝酿、4次常委会审议、7次法律委审议、1万余条群众建议……终让《食品安全法》跳下案头,来到了百姓生活当中。

  立法过程的曲折代表着民心所期,也预示着政府责任之重。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家家户户的身心健康,也关系着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前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女士在法律颁布后第一时间向中外媒体解读说:“这部法律磨了很久,因为它太重大,它涉及的问题关系到每一个公民,也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

  我们都期待着这部汇集民智、精雕细琢的法律真正为食品安全上一道“紧箍咒”、“保险门”。

  刻度一:

  从“卫生”到“安全”

  2009年6月1日,十章、一百零四条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的同时,也预示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即可废止。

  在立法初期,对于到底是制定新的《食品安全法》还是修订已有的《食品卫生法》曾有过一番争论。1995年实施的《食品卫生法》堪称成果卓著,但由于食品安全日益成为全球性问题,中国也逐渐暴露出食品标准不统一、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食品检验机构不规范等制度上的瑕疵。而随着修订起草工作的展开,风险评估、食品标准统一制定、食品的标签管理等制度都将引入,这已经大大超越了“食品卫生”所代表的食品清洁范畴。

  而从国际立法趋势看,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英国、俄罗斯、日本等国相继制定出台的食品质量领域基本法也都是以《食品安全法》命名的。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向媒体介绍立法背景时说,“《食品安全法》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脉动而产生,也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而走来,其出台背景主要有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

  从国内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老百姓的需求提高了:从只求温饱到营养健康,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均衡安全。但另一方面,我国的食品业生产力水平整体不高。2004年的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成为制定《食品安全法》的重要动因,此后的几年中,“苏丹红”事件、“福寿螺”事件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生产力发展水平整体不高与公众对食品安全需求之间形成明显差距,迫切需要法律规范。

  从国际上看,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国际贸易急剧增加,食品进口成为常态;同时,虽然我国出口食品质量99%以上是合格的,但不排除极个别会出现问题,也有些国家利用法规,提高标准,人为设置食品进口障碍,导致食品安全贸易纠纷。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已成为当务之急,但我国现有相关法条仅仅是上个世纪制定的《食品卫生法》的两个条文(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可见,尽快制定一部符合时代需要,民心所期的全新法律是当务之急。在争论之中,2007年12月,温家宝总理签署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一锤定音”,宣告法律将以新的名称而不是《食品卫生法修订案》进入立法程序。

  最终,“站在成果的基础上重建”取代了仅仅是对漏洞和不足的“修修补补”。法律名称和法律规范范围果断改变的背后,是国家食品监管理念的提升。

  从“卫生”到“安全”,食品安全立法不仅是法律名称的变化,更是监管理念的提升,是适应社会新形势、顺应群众新要求的切实之举。食品安全法的制定,为我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

  刻度二:

  监管、监管、还是监管!

  2008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

  在万余条建议中,“食品监管体制”成为了出现频率最高的内容,大家都认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关键是理顺现行监管体制,消除弊端。这的确触到了问题的本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倪岳峰直言:“现行监管体制不改,食品的安全状况很难有大的改观。”

  其实,在《食品安全法草案》经过一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一个主要意见就是,监管体制不清,负责部门不确定。草案一审稿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但并未明确是哪个部门。

  对于草案为什么要做这些模糊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一个原因是,相关部委的职能范围,要等到第二年全国‘两会’之后,机构改革方案定下来才可以确定。”

  但是委员们仍敏锐地指出了这个问题, 陈难先委员说得很直接,“翻开《食品安全法草案》,光是‘国务院主管部门’、‘国务院授权部门’这类词就有12处以上,完全没有看到具体的负责部门!可我们去调研《食品卫生法》的时候,18个部门都站出来。如果我们现在通过这部法律的话,就是我们没有行使监督权,因为我们不知道监督的主要对象是谁。”

  第二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正式通过,卫生部被明确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责任,由此立法者开始考虑解决体制问题。“随后在二审前的三四月份间,我们就确立卫生部综合协调,质检、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分段监管的思路。”李援说,“同时要将各个标准统一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统一公布,以杜绝过去的弊端。”二审稿最终确立了上述规定。

  虽然各部门职责已经明确,但对于分段监管,争议仍然很大。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食品安全必须实行或者明确由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另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则建议,成立一个跨部门的机构如专门委员会来进行综合协调和管理食品安全。

  刘兆彬司长谈了他个人的看法:“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是符合中国国情的。集中管理有集中管理的长处,分段管理有分段管理的优势,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关键是我们要从中国当前的国情出发,适合我们的才是最好的。”

  我国目前的食品分段监管机制由2004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食品监管体制方面的23号文件确立。其中,农产品由农业部门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和制作过程由质检部门管理;食品流通和销售过程由工商部门管理;餐饮业由卫生部门管理。

  刘兆彬表示,食品问题涵盖范围包括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还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例如厨具的生产经营等等,门类繁多,内容庞杂。“如果说要建立一个部门来管理,不仅部门人数要奇多,而且,每个人至少是通才,因为要通晓检验、检疫、标准、认证等各方面的知识,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对于分段监管的争议,国务院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推迟原定的审议计划,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论证。最终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国务院新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协调、指导监管工作。一直关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温孚江说:“这一调整使监管体制更为系统和完整。”

  刻度三: 三鹿引起的“翻案”

  二审之后,原本可能在2008年10月三审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因为2008年9月暴发的三鹿奶粉事件而再生波澜。

  近30万名婴幼儿受到损害,5万余名婴幼儿需住院治疗。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震惊海内外,伤透了数十万家长的心,人们强烈要求杜绝、严惩这类违法行为。

  “制定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法》如何回应?”媒体不断在拷问,民间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期待和厚望,让这部法律草案再次走上了“风口浪尖”。

  这一背景下,2008年10月,《食品安全法》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三审。按照中国的立法程序惯例,进入三审的法律草案意见已相对统一,不会再做重大修改,而只会在小条款上做一些“微调”,并有望交付表决。

  然而,《食品安全法》的三审稿堪称“罕见”,草案又进行了八个方面的重要修改,其中六方面都被解读为是针对三鹿奶粉事件而制定的。这次修改对法律文本的最终形成作用巨大,许多新增或强化的制度措施,被解读成是对“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制度“痼疾”所进行的彻底整治。

  “随着‘三鹿奶粉事件’的情况每天被披露,我们就对照着看现在的草案对暴露出的问题是否能管得住。”李援说,“几乎是和事件发展同步,今天看到有问题,加一条,明天又有新的问题了,再加一条。”

  “三鹿奶粉事件”中的问题出在源头上,即在牛奶被奶企收购之前,就被添加了三聚氰胺,而奶牛养殖及牛奶收购站归农业部管理。此前的草案中,因为规定食用农产品由农业产品质量安全法负责,所以农业部门是被排除在外的。“我们就在监管的相关条文中加入了农业部门,凡是能加的都加上。”李援说。草案同时规定地方政府要对农产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管,以杜绝上述监管环节中的漏洞。

  三鹿奶粉事件中,最致命的问题便是被添加了有毒物质三聚氰胺。草案三审稿由此增加了两条规定,其一是卫生部门在制订食品添加剂标准时,要经过风险评估,证明食品添加剂是“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食品添加剂目录。并用四项条款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了最为严格的监管,即实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没有经过许可的,即使无害,也不可以作为添加剂来使用;申请许可首先要经过风险评估,被证明安全可靠方可使用,否则一律视为违法。对此最直接的理解是—维护食品质朴的本质。即使是面粉中的增白剂、荧光剂等,虽然对人体无害,也将难以再被普遍使用。

  三鹿奶粉也曾是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享受“免检待遇”。但最后的事实证明,免检制度给食品安全监管留下了隐患。《食品安全法》特别规定,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

  针对“三鹿事件”暴露的问题,《食品安全法》还特地重申了事故报告制度,增加了责令召回制度、强化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

  “吃肉怕激素、吃菜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龚学平对此评论说,“社会上流行的顺口溜,表明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缺少信任,但是《食品安全法》针对‘三鹿事件’做出的规定非常必要和及时,也顺应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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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之困

 ■观察记者  刘  静                     

  所谓“病从口入、祸从口出”,当下的中国,老百姓对“嘴巴”的关注程度从来没有像现在这么紧张过。

  在连年暴发的食品安全事件面前,即使有一部《食品安全法》屹立眼前,似乎也难以拂去人们心中的疑虑。

  类似“《食品安全法》到底能保护我们多少?”的质疑仍然屡见不鲜,很明显,法律的颁布只是第一步,实施、执行、完善……我们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过渡期”有多长?

  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使得公众对《食品安全法》寄予了厚望。然而根据记者了解的情况来看,《食品安全法》要能够有效实施,尚需“实施环境”的配套建设。

  一方面,级别高于国务院各部门的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尚未组建完成,参与“分段监管”的多部门之间的协调,还面临阻力;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文件未出台,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未完成,基层政府的卫生监督、药监、质检等有关机构如何分工合作、执法监督,还有不明确之处。

  法已实施,但机构改革和职权下放尚未到位,这不禁让人对《食品安全法》的有效性产生质疑。6月1日,食品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官员答网友问时,就有网友问:“6月1日后,卫生监督所无执法依据,质监、工商、药监无证执法,怎么办?”。而某县级卫生监督局也有人士反映,至今未接到任何有关通知,不知“明天该怎么办?”

  对此,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表示,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还在制定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处理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的建议,“这需要时间”;一些管理办法的出台也要等条例公布后再发布,以便和条例做好衔接。而中央各部门分段管理的职责明确以后,地方政府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有些文件正在报批”。这便导致《食品安全法》的实施,“需要相当长的一个过程”。

  苏志称,卫生部近期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的文件,对过渡期的工作做出了安排,给地方各有关部门提出了指导要求。

  目前,各地政府根据中央意见,也相继出台了针对“过渡期”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人士表示,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5月初就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宣传实施工作的通知》,对于过渡期工作做了安排。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农业、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以前,各部门要继续按照原有的职责分工,做好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过渡期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防止出现因职能交接而出现监管空白、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

  然而,即使“过渡期”职责分工清楚明确,老百姓仍希望有关部门能准确给出一个“截止日期”。对此,苏志给出的期限是“两年”,他表示:“在实施这样一部影响国计民生的法律中,肯定需要相当长的一个过程。要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法》要求的话,要靠这两年的整顿时间。”现在国务院已要求开展为期两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以更好地规范各项工作。

  “两年”,这个期限不长但也不短。《食品安全法》让公众殷殷期待,然而这样一部新法,到底要经过多长的过渡期才能走上“正轨”?做为老百姓的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监管“微调”的诟病

  从立法到实施,“监管体制”是最受人们关注的部分。因为长期以来,我国食品体系“多头分段管理”的特点被认为是造成如今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祸首。

  “农业、工商、卫生、质监等十几个部门均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之间或者争夺监管权,或者相互推诿监管责任,最终造成监管不力,问题难究。”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谈及多头管理和分段管理的问题时感叹,“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在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中都有可能出现,每个部门都要进行管理;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明显属于哪个环节,每个部门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的范围而不去监管!”

  那么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于监管体制是否有明显突破?对此,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研究所陈君石教授一语定调:“《食品安全法》没有对食品监管体制作根本性的改革是最大的遗憾。”

  陈君石教授口中的“最大遗憾”,就是《食品安全法》并未就多头分段管理体制做出实质改变,而只是选择在既有框架内“微调”。

  根据新法,国务院将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的在于从一定程度上消解“多头分段管理”的弊端。但事实上,这也再次确认了“多头分段管理”体制的继续实施。

  “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往前走了一步,但只能算是目前体制下的一种变通,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成都市政协副主席、全国政协委员李铀直言,“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得建立强有力的统一监管机制,把现在的多部门分段监管改为少部门集中全程监管。”

  除了多头分段监管体制的弊病,国内著名打假专家方舟子则提出了监管部门“执法不力”的问题。方舟子认为,“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不在于是否有法可依,而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甚至根本就无意执法。”

  他表示,防止不良企业欺骗、危害公众,本是监管部门的责任。但我们经常看到的却是监管部门没有履行其职责,互相扯皮,甚至成为不良企业的同党。有的部门说人手不够,所以只能做到被媒体曝光才进行“被动执法”,但实际上往往连被动执法都做不到,越是大型的企业,越容易得到监管部门的保护,暴露出来的问题大多也就不了了之。

  此次《食品安全法》的一个亮点是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各个监管部门的工作。但方舟子对这个部门发挥的作用并不看好,“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只会管重大的突发事件,不太可能监管日常的事件。而且,如果食品安全委员会自己也监管不到位怎么办?谁来管它?靠自上而下的问责是不会很有效的,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统一标准的制定之难

  陈君石在谈到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时提到,“两套食品国家标准”是造成多机构参与食品监管的主要原因。他说,“我们是世界上惟一一个有两套食品国家标准的国家。这两套标准一套为‘食品质量标准’,法律依据是《食品质量法》,制订的单位是国家质检总局;另外一套是‘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依据的法律是《食品卫生法》,执行的单位是国家卫生部。”

  同时实施两套标准的害处不容置疑,比如同样规定的铅含量,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不一样,在同样的食品里面安全标准含量不一样,两个监督员都跑到同一个企业检查同一个产品,执行的却是不同的标准。有的按照这个标准可能合格,按照那个标准就不合格了。

  然而,除却两套国家标准的“平行打架”,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还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林业(LY)、农业(NY)、商检(SN)、商业(SB)、供销(CH)、轻工(QB)等,标准政出多门、互相矛盾、交叉重复、指标不统一的现象在所难免。

  针对这些情况,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三章共九条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但对于“统一标准”这件事,业界人士都认为“任务繁重,过程艰巨”。

  中国目前的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着很大差距。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标准化研究所所长刘文说,国外一般是按产品定标准,标准与产品一一对应;中国则是按类别划分,如各种蔬菜只有一个标准—蔬菜类。因此同样一个农药残留物,国外有2000多项标准,中国只有100多项。

  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郑新立说,国外技术标准的修改周期一般是3到5年,因为科技发展快,标准也随之更新。而包括食品在内的中国技术标准更新速度较慢,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的国家标准更为缺乏。如目前20000项国家标准中,其中700多项属于“服役”超过10年而未变。

  而即使从现在开始着手制定,完成时间也似乎“遥遥无期”。据了解,一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时间较长。先是基础研究,再做流行病学的调查,这涉及到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而这一块,我们才刚刚起步,十一五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将是重点。”一位农业专家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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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7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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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等国的食品安全法规

■观察记者  潘振华

  食品安全是全世界所关心的热点问题,值此中国实施《食品安全法》之际,研究其它世界强国在相关方面的成就及实施过程中如何落实法律也有现实的借鉴意义和价值。

  英国:立法与监管齐下

  英国是较早重视食品安全并制定相关法律的国家之一,其体系完善,法律责任严格,监管职责明确,措施具体,形成了立法与监管齐下的管理体系。

  英国从1984年开始分别制定了《食品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准法》和《食品卫生法》等,同时还出台了许多专门规定,如《甜品规定》、《食品标签规定》、《肉类制品规定》、《饲料卫生规定》和《食品添加剂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涵盖所有食品类别,涉及从农田到餐桌整条食物链的各个环节,对食品的监管实行了多管齐下的策略。

  在英国,责任主体违法,不仅要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根据违法程度和具体情况承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制裁。例如,根据《食品安全法》,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处以5000英镑的罚款或3个月以内的监禁;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食品或提供食品致人健康损害的,处以最高2万英镑的罚款或6个月监禁;违法情节和造成后果十分严重的,对违法者最高处以无上限罚款或两年监禁。

  为强化监管,英国政府于1997年成立了食品标准局。该局是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的独立监督机构,负责食品安全总体事务和制定各种标准,实行卫生大臣负责制,每年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食品标准局还设立了特别工作组,由该局首席执行官挂帅,加强对食品链各环节的监控。

  英国法律授权监管机关可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并规定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有关记录,取样分析。食品卫生官员经常对餐馆、外卖店、超市、食品批发市场进行不定期检查。在英国,屠宰场是重点监控场所,为保障食品的安全,政府对各屠宰场实行全程监督;大型肉制品和水产品批发市场也是检查重点。

  在英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一个重要特征是执行食品追溯和召回制度。食品追溯制度是为了实现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而实施的对食品质量的全程监控制度。监管机关如发现食品存在问题,可以通过电脑记录很快查到食品的来源。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地方主管部门可立即调查并确定可能受事故影响的范围、对健康造成危害的程度,通知公众并紧急收回已流通的食品,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国家卫生部,以便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安排工作,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为追查食物中毒事件,英国政府还建立了食品危害报警系统、食物中毒通知系统、化验所汇报系统和流行病学通信及咨询网络系统。严格的法律和系统的监管有效地控制了有害食品在英国市场流通,消费者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美国:相关法律日臻完善

  美国早期涉及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是从英国继承下来的。美国联邦政府对药品的管理最早始于1820年。当时,11位医师在华盛顿特区召开会议,制定《美国药典》—这是美国第一部标准药品法典。1880年,美国农业部首席化学家彼得·科利尔对掺假食品进行调查后,建议通过一部全国性的食品和药品法。该议案当时被驳回。随后的25年中,国会提出100多个关于食品和药品的议案,并不断有单项法律获得通过,如1897年通过了《茶叶进口法》,1902年通过了《生物制品控制法》。国会还拨专款给政府化学局,研究防腐剂和色素对健康的影响。这些研究引起人们对食品掺假问题的广泛关注,公众对通过一部联邦食品和药品法的支持率大大增加。

  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该法禁止冒牌和掺假的食品、饮料和药品。同时,还通过了《肉类检查法》。由于当时肉类加工厂卫生条件差,食品中含有有毒防腐剂和染料,这类法律适时出台,迎合了市场的要求。此后,不断有修正案获得通过。同时,按《农业拨款法》,将食品、药品和杀虫剂管理局简称为食品和药品管理局。

  1933年,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建议彻底修正已过时的1906年出台的《食品和药品法》。1938年,国会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该法包含了许多新条款:管理范围扩大至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要求新药上市前必须被证明是安全的;开创药品监管的新体制;对不可避免的有毒物质,要定出安全限度;授权对食品的特性、质量和容器制定标准;授权对工厂进行检查等。

  1944年,国会通过了《公共健康服务法》。该法涉及的健康问题十分广泛,包括生物制品的监管和传染病控制。1945年,《青霉素修正案》要求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检验并保证所有青霉素制品的安全性。后来,修正案将该要求扩展到所有的抗生素。1983年,此种控制已无必要,该法案被废除。此后,《食品添加剂修正案》、《色素添加剂修正案》、《药物滥用控制修正案》和《婴儿食品配方法》等相继出台,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日臻完善。

  美国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由国会授权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美国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验署和动植物卫生检验署以及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负责监督和落实。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相当于最高执法机关,由医生、律师、微生物学家、药理学家、化学家和统计学家等专业人士组成,致力于保护、促进和提高美国的国民健康。

  该局约有1万名正式员工,其中2100名是有学位的科学家,包括900名化学家和300名微生物学家。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每年监控的产品价值高达1万亿美元,相当于美国国民每年消费总额的1/4。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有1100名有执照的稽查员,受他们监督的美国国内公司约有9.5万多家。其中每年有1.5万家公司接受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抽查,以确保这些厂家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法规及产品的标签正确无误。

  俄罗斯:食品安全管理落在实处

  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俄罗斯并不乏相关法律文件和技术标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种政府决议及地方规定都对此有详尽而明确的要求。然而,现实生活中食品安全问题仍不时凸显,其中关键不在于无法可依,而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在俄罗斯,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过去一直由国家卫生防疫部门、兽医部门、质检部门及消费权益保护机构共同负责。但是“三个和尚没水吃”,婆婆太多也带来职责划分不清、推卸责任甚至相互扯皮的弊端,最终使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无法落到实处。

  这一局面在2004年开始得到改观。当年3月,俄罗斯总统普京为理顺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命令对相关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在俄罗斯卫生和社会发展部下设立联邦消费者权益和公民平安保护监督局,将俄罗斯境内食品贸易、质量监督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交由该局集中负责。

  新机构的成立对于集中行政资源、监控食品质量和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其职责范围包括:检查食品制造和销售场所的卫生防疫情况,对进口食品进行登记备案,在新食品上市前进行食品安全鉴定,对市场所售食品进行安全及营养方面的鉴定和科学研究,以及制止有损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等。该局在全俄各联邦主体设有分局,负责当地的食品安全检查和监控工作。

  日本:不断修改进步的《食品安全法》

  日本早在1947年就制定了《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施行令》及《饮食业营业取缔法》等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饮食品种,还相继制定了相关的规则,例如:《牛奶营业取缔规则》、《清凉饮料水取缔规则》、《饮食物防腐剂、漂白剂取缔规则》、《饮食物添加剂取缔规则》、《饮食物器具取缔规则》等。为了保证这些法律法规能够得到认真贯彻和实施,日本还设立了食品安全局、食品卫生协会、卫生保健所等管理和监督机构,为保障国民的健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不同社会时期出现的新问题,日本不断修改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上世纪70年代前后,人类在享受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创造的优越条件时,忽视了对自然环境的保护,给自身带来了灾难。以重化学工业为主的日本熊本县水俣市、三重县四日市、川崎市以及阪神地区周边的水质和大气等被未经处理的废水、废气等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污染还导致大量水产品及农作物被污染。当地居民食用了被污染的水产品和农产品后,出现了许多从来没有见过的怪病,直到现在还有不少患者忍受着痛苦的煎熬。后来,查明这些怪病是因为食用了被有害化学物质污染的食品引起的。

  这些问题出现后,引起了日本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该部门认识到,必须从源头堵住食品污染,严格限制抗生素、农药和化肥的使用,并大力鼓励研究开发和使用无毒、低毒农药及有机农肥,并加强对食品中的农药残留物和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农药的毒性测试和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评估。首先,日本厚生劳动省大幅降低了农药残留允许量,对242种农药制定了严格的残留标准,并计划以国际数据为基础,对目前国际上广泛使用的200多种农药尽快制定新的限量标准。没有制定允许残留标准的农药将被禁止使用。其次,严格检测和限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日本已经停止使用了38种食品添加剂,并禁止含有这些添加剂的食品上市销售;严格规定上市销售的肉蛋鱼类等食品不能含有抗生素等物质,食品不得用放射线进行加工处理等。

  日本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前身正是1947年的《食品卫生法》,该法一共经过了11次的修订,其中以2003年的变化最大。当时,日本的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如2000年日本出现雪印乳品公司食物中毒和消费欺诈事件,打破了日本食品安全的神话,这些构成了日本修改法律的客观原因。而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日本必须履行农产品协议,但是政府意欲通过绿色壁垒等来限制外国食品的进口,这就必须有相关的食品贸易技术,这是修改法律的内在原因。另外,国际社会的共识是食品不仅要卫生,更要安全,日本在修法时改变了立法目的,更名为《食品安全法》,就是顺应了新世纪食品安全理念发展的大势所趋,这其实是修改法律的基础动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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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7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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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的生产力和道德力  ——有感于《食品安全法》颁发

■宋青宜

  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中国《食品安全法》颁布近一个月了,随之而来的一些问题,也一直在我的脑海中盘旋。

  我想到了两个词:一个是生产力,一个是道德力。

  食品生产,需要生产力,而且这个生产力必须是先进的“生产力”。什么是生产力?生产力是指劳动者、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生产力三要素。但是,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生产力决定了生产关系。马克思说:“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相互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生产关系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就是生产力。而生产关系,也有三要素,即人们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彼此间的关系;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和地位;生产完成后人们在产品分配问题上彼此间的关系。当然,先进的生产关系,会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比如,中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构建了一种新型的生产关系,结果,生产力就大大地得到了解放。

  从中国目前的食品产业来说,由于生产力的“解放”,使得我们的食品种类更加丰富,样式更加新颖,也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欢迎。比如,以前我们要喝水,就要将井水、自来水放在水壶中煮开了才能喝;而今,我们要喝水,会非常方便,因为我们可以喝各种各样的经过工厂加工生产的“水”,比如各种各样的矿泉水、纯净水、天然水。生产力的“解放”带来了琳琅满目的食品,极大地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这是有目共睹,毋庸置疑的。

  但是,在我们的食品越来越“丰富多彩”的同时,一个日趋严重的问题却越来越困扰着我们,那就是食品的安全问题。

  什么是食品安全问题?

  我认为,这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食品量的问题,一个是食品质的问题。“量的问题”不是我今天要说的问题,我要说的是“食品质的问题”。“食品质的问题”现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食品质的问题”也有两个层次,一是,食品存在着“不安全因素”,有的指标甚至超过了国家的标准,但尚未对人的健康构成实质性的威胁和损害,如雀巢碘超标、植物油等级不合格等,属于不合格但不存在安全问题;另是,食品的确存在着“安全问题”,如一些严重超标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物质,会导致癌症等疾病,严重损害人的健康,如三聚氰胺事件等。

  不管是前一种“存在着‘不安全因素’”也好,还是后一种“的确存在着‘安全问题’”也好,它们都是客观存在的“食品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似乎与生产力无关,但却和道德力有关了。

  道德力是一种什么样的“力”?让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道德”。

  按照一般的解释,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人们的行为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不是靠国家强制,而是靠一定社会舆论,靠传统力量,靠风俗习惯,靠人们的思想信念,靠教育形成的。道德在评价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树立社会风尚等方面,具有巨大的作用。

  中国是世界知名的文明古国,有着灿烂的文化。在独有的数千年文化的熏陶下,中国人是特别讲道德的。文化,从其本质上讲,是一种价值取向;而道德,则是文化的精华和内核,它明确地告诉人们,“这可以做,那不该做”。比如中国儒家所倡导的三纲五常。

  三纲五常就是道德原则和社会规范,也就是中国封建社会一直遵从的“秩序”。其中三纲指的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即所谓的“大道”;五常指的是“仁、义、礼、智、信”,是儒家倡导的常行不变的五项道德标准,也就是所谓的“常道”。儒家告诫人们,做人一定要遵循“大道”和“常道”。那些“大逆不道”者,自然就无法立足于社会。

  孔子在《论语·述而》中说:“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这个“道”,就是“大道理”。 “道”之真意甚多甚广,包容乃大乃全,但其中之真谛却是与人生之追求相关切。老子在《道德经》中“开宗明义”,说:“道可道,非常道。”这句话,说好理解也好理解,说难理解也的确难理解,但不管怎样,在老子的心中,这个“道”是一个最为重要的东西。于是,他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可见,这个“道”是多么的重要,是一切的“源头”,是一个带有规律性的根本的东西。孔子要人们“志于道”,就是告诫人要有大的志向大的追求;而“据于德”,则是要人在“实践”中,要据德而行。这个“德”是应“道”而生的,是人通过修身养性而形成的一种品性。而“依于仁”,就更加具体了,用我们现代人的话来说,就是具有“可操作性”了。如果说,“道”是宏观的,“德”和“仁”就是微观的了。所以,古人常常把“仁”“德”合在一起说“仁德”。

  这个“仁”是“五常”之首,是排在义、礼、智、信之前的。所以,我认为,“仁”是最为关键的。没有了“仁”,一切都枉然。什么是“仁”?“仁”就是“爱”,就是“博爱”。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讲得就是“仁爱”,即“博爱”。这与孔子对大同之世的理解“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前几天,我看了茅于轼先生的文章,他说他活到了80岁,觉得有一句话一定是做人的准则:自己享受生活,也帮助别人享受生活。“帮助别人享受生活”,就是施仁爱与他人。这是做人最基本的德行,也是最高境界的德行。所以,“仁”字,不是一个“人”而是“二人”,它包括“我”和“他”。

  道德之所以成为一种“力”,是因为道德始终是推动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

  法律也是一种“力”,但是,法律是“你必须这样做”,而道德是“你应该这样做”。法律是强制性的,你违反了它,就要受到严惩;道德是非强制性的,你违反了它,顶多只会遭到舆论的批评。道德是一种大家约定俗成的规则,是每个人都已经认同了的,因此,讲道德,是每个人都应该从内心发出的呼唤。道德沦丧是非常可怕的,它会让人变得极端自私。自私是人类最丑陋的东西。自私的结果是,人类用自私毁灭了人类自己。《圣经》中的“亚洛方舟”的故事的起因,就是由于当时的人类极端自私而没有专一的信仰,结果惹恼了上帝,遭到了“毁灭”的惩罚。

  道德力之于食品生产,我认为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最典型的例子是,由于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发了牛奶的“三聚氰胺”事件,结果是“三鹿”轰然倒台。“三鹿”的“生产力”可谓是现代化的了,可是由于没有“道德力”的支撑,它的“生产力” 最终归于零。

  所以,我认为,生产力并不代表一切。生产力是物质的,道德力是精神的。道德力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这是唯物主义的观点。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必须要有道德力作为支撑。生产力可以生产出产品,但这种产品是“死的”,只有把这种“死的”产品浸泡于道德的溶液中,“死的”产品才会变成“活的”产品,才能“鲜活”地“走进”千家万户。因为,人们更为看重的是,这个产品上是否附着道德的元素。从这个意义上讲,人们看重的并不是你的生产能力,而是你的道德水准。可见道德这种精神层面的东西,会演化为一种无形的“生产力”,我称之为“道德力”。

  所有的产品生产都少不了道德力的支撑,但道德力之于食品生产就显得尤为重要。食品生产有其特殊性,因为其产品涉及人的健康。食品生产的过程也非常复杂,它涉及到三个产业,即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具体又涉及到种子、土壤、灌溉、施肥、收获、运输、加工、包装、冷藏、销售、再加工等环节。这些环节中,只要一个环节有道德力的缺位,那最终到达餐桌的食品就很可能会涉及到“安全问题”。

  我们现在的中国,食品生产的技术和设备,不能不说是“最为先进的了”;食品的质量标准,不能不说是“最为严格的了”;食品生产的法规,不能不说是“最为完善的了”(《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历时5年,经过了13次立法调研和全国人大4次审议),但是,我们的食品为什么还得不到公众的信赖?为什么中国人会普遍发出恐慌:“我们还能吃什么?”究其原因,就是我们的食品生产缺乏道德力的支撑。惟利是图成了食品生产者较为普遍的“德行”。这是一个不得不引起国民高度重视的客观事实。因为,丧失了道德力的生产力,如同谋财害命。

  中华文化促进会主席高占祥先生说的好:“在中华大地上‘仁、义、礼、智、信’永远不会过时,只是需要不断赋予新的释义而已,它应该成为人们的信仰、成为人们遵循的生活准则。今天,我们应该大声的呼唤‘良心’,呼唤‘诚信’,呼唤‘孝道’,呼唤‘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处世金言。用道德力去扫除那些丑陋的东西,用道德力去建设我们的精神家园。”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是为了让我们国人更好学会自尊、自重、自觉、自醒。我们呼唤在食品生产中注入道德力,是为了更好地推动中国的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如果中华文化可以用博大精深四个字来概括的话,同样中华饮食文化也有着深刻的内涵,其中包括生产力和道德力。生产力和道德力绝不是两座静静的山脉,而是两条奔腾的江河。如果一条是母亲河—黄河,另一条就是中华腾飞之巨龙—长江。黄河孕育了中华文明;长江勃发着巨龙的力量。这两条“奔腾的江河”,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时代的脉搏一起发展一起跳动的。

  有了这两种力量的凝聚,中国的食品产业才会创造出无以伦比的辉煌。由此,中国的食品产业才会不辱祖国,不辱时代,不辱人类,不如使命。 ■

  (作者系知名旅日华人、日中环境协会理事长、中华文化促进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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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7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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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文学性太强,细节缺失,对于操作性指导意义广泛,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缺少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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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2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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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一下,最后一篇写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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