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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鸡蛋里检出恩诺沙星问题的疑惑 请大家讨论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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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2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阅读模式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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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大家一个很别扭的问题: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针对恩诺沙星,可以搜索到只有附录2《已批准的动物性食品中最高残留限量规定》里才对恩诺沙星有限制规定,附录中说的是:禽(产蛋鸡禁用),然后对肌肉、皮+脂、肝、肾这几种部位有限量规定。  这个是公开的,网上随便能搜索到。

按照正常的思维去推论,上述“禽(产蛋鸡禁用)”意味着“鸡蛋”里是不应该检出恩诺沙星的,因为产蛋的鸡是禁止喂恩诺沙星这种兽药的,那么正常的鸡蛋里面就不应该有而且不可能有,如果有,那就说明产蛋鸡被喂了恩诺沙星,那么给产蛋鸡喂恩诺沙星的行为就不符合这个公告的要求,涉嫌违法了。

但是,给产蛋鸡喂恩诺沙星的行为违法,是否就意味着鸡蛋含恩诺沙星违法呢?

因为,公告里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说“鸡蛋”里不能含有“恩诺沙星”,或者“鸡蛋”里“恩诺沙星”的含量必须低于某个值。

那么,到底鸡蛋里面检出恩诺沙星违不违法?

网上搜索了很多,包括看到国家食药总局网站里有各省发布的检验情况通报之类的,里面有一些省份是有一样的鸡蛋里检出恩诺沙星说是不合格的通报。
总局既然在官网公示,那是不是意味着总局认可“产蛋鸡禁用”=“鸡蛋禁止含有”的推论?

但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235号公告没有明文规定鸡蛋不能检出恩诺沙星,那么,按推断来的结论可不可以作为检测机构出具检验结论的依据?
如果说可以,从行政法理上来说,有没有什么可以支持这一点的?
还是说行政机关只用根据检验报告的结论来处理,而不需要去理会结论正不正确?
如果说不可以,那岂不是说意味着检验报告的结论是不正确的,不能采信?

实际操作中,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遇到这种情况,大家倾向于用哪种方法处理?
1、由于235公告没有明文规定禁止,不采信检验报告,对该检验报告不做任何处理,如果一开始没留意立案调查的,做销案处理。
2、采信报告,并认为已经构成涉刑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
3、采信报告,不认为构成涉刑犯罪,仅认为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做行政处罚或免于处罚。


请大家多多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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