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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0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阅读模式 |发表于: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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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每日学习打卡】第201期(20260920)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食品标识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平台内的食品标识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销售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并分别具体注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或者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


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实体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网络销售保健食品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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